ck.yueh wrote:你公佈人家車牌,要不要也公佈自己的資訊? 轉載---個資法第51條1項2款提到,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它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則不算違反個資法規定。就是說單純公開有車牌的照片,若沒有刻意提及,或增加其它個人清楚的辨識資訊,並不會有洩漏他人個資的問題。其實就違規而已,為甚麼一定要搞族群分化,今天要是汽車走路肩,我想樓主一樣也是送件開罰啊....只能說這些人擴大解釋"車流靜止時,大型重機可鑽到車流前"
林口胖胖 wrote:小弟假日去深坑遊玩,行駛國三甲都沒有小型車行駛路肩,但卻有重機騎士卻把路肩當作超車道,不檢舉說不過去 胖哥:我只說 "幹得好","well done".檢舉不法人人有責.前面有位先進說得好,你該是機車,或是汽車,只能有一種身份.不能因為你個人喜好,因時/因地隨意轉換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