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side wrote:
後車責任較大是沒錯...(恕刪)
倒不是酸他,而是現今社會只要汽機車事故,
機車騎士多會先去醫院驗傷,就算汽車只有三成責任,
汽車駕駛還是得付一筆不小的錢以求和解免於因過失傷害上法院,
因為要上好幾次法院,不賠錢和解一定會被判刑,
所以汽車駕駛很多都會保第三責任險應付這筆錢,
樓主今天看起來責任較大,卻碰到了一個只求修車不求其他賠償的機車騎士,至少省5萬,這已經是有福了,卻還想計較4500元修車費
king97878 wrote:
PS:宣導過孿...外..內..外......(恕刪)
necomata wrote:
自家人出事到處諮詢人之常情,
但是討拍不成就要嗆人嗆告的,這人品...
大孝尊親,其次弗辱...這種低EQ的回話方式連帶家人形象也一併被樓主給拖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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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行行好告訴大家你家車子特徵,我們看到閃遠點就是了
aero傑 wrote:
1/19晚間,家母開車行經路口綠燈正要右轉前
因注意後方有機車隨後(車引擎蓋上的後照鏡有拍到),所以先減速禮讓機車從車道右側先行(此時我方為前車),
機車利用車道右側直行超越我方車輛之後,未打方向燈進行右轉的動作(此動作後對方為前車),
並且在紅線上無故緊急煞停後,疑似又要往左切出,導致家母右轉撞到對方車輛,
報警後對方說他身體無受傷不用叫救護車,我想就算後來有體傷也應該可以報強制險進行理賠,
對方機車CUE100左剎車拉桿、左側群、左後視鏡...零零總總共維修4500元。
我方車輛ESCAPE 2.3(2005年式)前保險桿擦傷,尚未進行維修估價(家母汽車僅保強制險)。
【我方】
1.家母可能也有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2.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對方】
1.無故緊急煞車。
2.從車道右側超車右轉後"疑似"想往左切。
3.右轉未打方向燈。
4.煞停在紅線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想利用肇事責任比例去跟對方談賠償金額
如果可以,我方跟對方肇事責任比例大概各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