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前車無事故情況下急煞,我撞到對方,我的肇責比例是?


hillside wrote:
後車責任較大是沒錯...(恕刪)


倒不是酸他,而是現今社會只要汽機車事故,
機車騎士多會先去醫院驗傷,就算汽車只有三成責任,
汽車駕駛還是得付一筆不小的錢以求和解免於因過失傷害上法院,
因為要上好幾次法院,不賠錢和解一定會被判刑,
所以汽車駕駛很多都會保第三責任險應付這筆錢,
樓主今天看起來責任較大,卻碰到了一個只求修車不求其他賠償的機車騎士,至少省5萬,這已經是有福了,卻還想計較4500元修車費
king97878 wrote:
PS:宣導過孿...外..內..外......(恕刪)


外-內-外是在賽道上的走線
在一般道路上還是要維持住自己的車道路線
你在道路上過彎跑外-內-外
應該就和樓主他媽一樣
撞到彎頂點的機車、單車、行人了...

(圖片引自MOTO7:騎士養成之路,賽道攻略)


23樓有備份
23樓有備份
23樓有備份

v62 wrote:
看不到影片了⋯⋯請...(恕刪)


影片當然有備份阿,還1080P的,但這人動不動就說要告的

還以為01是法院還是開封府的,列一堆法條要給人公審

結果害自己母親變笑柄,這該當何罪阿??狗頭鍘伺候XDD
自家人出事到處諮詢人之常情,
但是討拍不成就要嗆人嗆告的,這人品...

大孝尊親,其次弗辱...這種低EQ的回話方式連帶家人形象也一併被樓主給拖累了。
----







------------


最後一個回得實在太幽默了 XDD

樓主行行好告訴大家你家車子特徵,我們看到閃遠點就是了


放雷克 wrote:
外-內-外是在賽道...(恕刪)




過彎吃內角、吃線...是8成以上,用路人的壞習慣.....(內、內、內)

一:一般用路,不是賽車...在有限車道上...(外...內"外"...外)...

...才是安全駕駛哩!

二:不然...就是順著車道線行駛...

三:騎車經過十字路口...三寶過彎,都是


....1:先吃直行對向車道(內)

....2:再吃橫向對向車道(內)

....3:再行駛進自己橫向的車道(內)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necomata wrote:
自家人出事到處諮詢人之常情,
但是討拍不成就要嗆人嗆告的,這人品...
大孝尊親,其次弗辱...這種低EQ的回話方式連帶家人形象也一併被樓主給拖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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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行行好告訴大家你家車子特徵,我們看到閃遠點就是了



還有原內文上半部寫得很好心,要禮讓後方直行機車先過(被撞阿伯機車)

原內文下半部翻法條時,又說後方直行機車不當右側超車(被撞阿伯機車)



樓主母親尚未開至交通號誌路口,早已綠燈,行至路口又停等在綠燈號誌下機車停等區後方,

最後如他所願先讓後方直行機車不當右側超車,然後再右轉至紅線處撞飛機車!?




aero傑 wrote:
1/19晚間,家母開車行經路口綠燈正要右轉前
因注意後方有機車隨後(車引擎蓋上的後照鏡有拍到),所以先減速禮讓機車從車道右側先行(此時我方為前車),
機車利用車道右側直行超越我方車輛之後,未打方向燈進行右轉的動作(此動作後對方為前車),
並且在紅線上無故緊急煞停後,疑似又要往左切出,導致家母右轉撞到對方車輛,
報警後對方說他身體無受傷不用叫救護車,我想就算後來有體傷也應該可以報強制險進行理賠,
對方機車CUE100左剎車拉桿、左側群、左後視鏡...零零總總共維修4500元。
我方車輛ESCAPE 2.3(2005年式)前保險桿擦傷,尚未進行維修估價(家母汽車僅保強制險)。
【我方】
1.家母可能也有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2.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對方】
1.無故緊急煞車。
2.從車道右側超車右轉後"疑似"想往左切。
3.右轉未打方向燈。
4.煞停在紅線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想利用肇事責任比例去跟對方談賠償金額
如果可以,我方跟對方肇事責任比例大概各是多少呢?


所謂"應注意",你開車前面有摩托車,你應不應該注意前方車輛?這無疑義
所謂"能注意",摩托車就在你的正前方,你能不能主張沒看到摩托車?這也無疑義
過失,就是在你應該要注意他,你也能注意到他,但你卻沒有注意到他,因而發生的事故,
今天幸好對方沒有受傷,如果對方主張受傷,無論多小的傷害,瘀青都可以成立,
那就構成過失傷害,過失傷害是刑法284條,

至於摩托車路口急煞還是什麼的是不是違反規定?那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規定的,
一碼歸一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他有違規那就罰錢,
依照刑法如果他有受傷他就可以告你,什麼小不拉機挫傷瘀青只要提出驗傷單都可以告,
前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不成為後車刑法免責的理由,
除非你可以舉證你"不應""不能"盡注意之義務。

態度軟一點,民事和解一般檢察官不會那麼無聊起訴這種刑事案件,
但是態度硬不願和解,那不告不理告了一定要理,接下來就是走法院途徑了,

你當然可以像前面有人提的主張他可能是故意急煞讓你撞他想要製造假車禍索賠,那是你的權利,
但是你主張這個你就負有舉證之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有把握提出充分證據嗎?想必沒有。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和解,不值得在這上面花費太多心思
然後順便提一點,所謂後車需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這個安全距離指的是,沒有任何理由,就算前車突然瞬間定點翻車四輪朝天,你也必須能夠安全煞停的距離,
你沒有辦法即時煞停就表示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這與前車為什麼突然急煞的任何理由都無關。
以上淺見
能看到 樓主接受大家的意見和解 也算是01網友們對社會一點正面的回饋吧

為了4500元(重點是 索賠的金額合情合理) 翻出一堆法條 失去同理心
轉個角度 如果是你"家母"騎機車被後車撞 請問你又要 搬出多少法條
為你"家母"爭取多少賠償金呢??
還是 你也認為 雙方各有肇責??
我相信 以這案例若真的上了法院
法官看到訴訟標的為4500元
第一個反應就是 重罰你這個刁民
讓你多賠償一些 讓你了解 司法資源不是你可以隨意耗損的.....
樓主被轟的真慘
不知逃到那裡去了
討拍之前要先衡量會不會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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