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速限佔用內線超車道,這也很難說出錯誤的地方.
因為後車要超車,表示準備超速了,你不讓後車,這叫阻卻違法.

另舉一例,停等紅燈.
後車示意要闖紅燈,你會禮讓他嗎?
禮讓也有道理,也許後車有極為重要的事.
不禮讓也有道理.

回過來看以最高速佔用內側超車道.
其實還不如先討論龜速佔用內車道比較是重點.
herblee wrote:
日本是有 '通行帶...(恕刪)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你這段話根本是本末倒置的說法。
8-1-3說的是"不堵塞"的狀況下,
才有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用路方式。

最高速限,已經含有速度上單一數字了,並非表示最高速限是沒有速度的,例如最高速限的標誌牌上110的數字

這並非但書倒過來解釋,
而是你自己把它倒過來解釋了。

過去也有人主張管制規則抵觸了法律,
這些人故意忽略了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開宗明義的說明了得遵守管制規則這一段話。

且路權根本就不是安全車距,
還說法律白紙黑字甚麼的,
但在交管6中,完全沒提到"路權"兩個字。
那來的白紙黑字?
你卻擴大解釋了車距等於路權(55公尺),
把路權當所有權來看待。

法律上沒提的,你講再多都是多餘的。





MmxWu wrote:
這五行引用我自己的前言
基本上只要我在內線車道,就算開到180km
後車若開到190km
還是要讓出車道給他
因為他是超車道
超速歸超速,但是沒讓線又是另一個罰責

回你的話實在沒什麼營養
大家都看的出來你在斷章取義
都說我是舉相對車速的意思了
我現在舉例我開400km,後車開420km追上
我也是要讓道,因為我是慢車阿
你問我開車什麼車,阿斯拉阿同學~


的確很沒營養
在速限規範內後面有車就得讓, 不要佔用內線這大家都很認同
但是要無限上綱到到開400 還是180, 後車比你快都得讓這跟本是嘴炮,實際上做的到在來說吧.
也好險政府沒規劃一般道路內線為"超車道", 不然大家都像你這種人一樣路上不知道會變怎樣.
再怎麼愛掰...在測速桿之前應該還是會老老實實的吧?


讓不讓就只是有沒有公德心的問題,政府只是用宣導方式儘量不要佔用內車道另外還有禮讓後方來車,因為彼此時速上會有誤差值造成糾紛,用宣導的方式沒有強制力,才導致現在各自表述
汎古實業 wrote:
以最高速限佔用內線超車道,這也很難說出錯誤的地方.
因為後車要超車,表示準備超速了,你不讓後車,這叫阻卻違法.
...(恕刪)

並不是這樣解釋 "阻卻違法" 阻卻違法就是在第一時間就將其行為評定為該當,而非不該當,法明文中計有四項:
1.依法令行為不罰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遵守速限當然受到路權的保障, 但是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出路權規定的範圍之外,是無法受到法律保障的 。
此但書法規只規定此種"速限",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並沒有規定超出路權範圍還可以佔用?

2.業務上正當行為:
所以高管規則 8-3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高管規則 9-2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
3.正當防衛:
4.緊急避難:

並不是所有狀況都套用"阻卻違法"? , 況且在交通法規當中, 都有路權規定,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交通法規有分配,有加以排次序, 指定行駛, 指定誰先誰後, 這就是 路權 !
法規分配了那一條車道, 指定行駛那裏? 指定誰先誰後, 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分配, 沒有指定? 沒有排序誰先誰後, 就沒有路權!
路權依法律分配!
例如紅燈停等讓綠燈行, 支道讓幹道先行, 這種"讓道"的觀念, 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其實,交通法規都有規定,誰先誰後, 誰讓誰 ,只是台灣從來不依據法律規定! 完全漠視路權規定!
臺灣用路人只認罰單,只要不執法不罰,就都不管, 無視交通規則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之時空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不適用於之前所發生之「跨越"內/中車道線」這個事實, 並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

8-1-3但書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 ! 法規生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路權依法律分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適用於之前 "跨行內/中車道 車道線 的行為
這種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的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不再超車, 就算遵守內側車道速限?同樣是喪失車道路權! 喪失車道路權就要離開 !

車道空間是取之不盡, 用之不竭嗎? 以為內側車道多幾輛車完全沒影響?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別忘記 高管規則第6,9及11條的規定
只要有一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這台車就佔去 55m+5m(車長)=60m 的車道空間 , 這台車若不超車, 完全沒有必要留在內側車道上, 換一個車道(中線車道),完全不損及它最高速限行駛的權益。
但是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不離開,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 LOS E, LOS F 的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並無法110km行駛!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都是『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限制於內側車道之內, 是限制車速! 都是路權規定 !
路權必須由法律授予!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道路沒有平權, 沒有天賦路權! 也不能挪移, 把速限規定挪移為路權!
沒有路權就要讓道 !

汎古實業 wrote:
另舉一例,停等紅燈.
後車示意要闖紅燈,你會禮讓他嗎?
禮讓也有道理,也許後車有極為重要的事.
不禮讓也有道理.
...(恕刪)

並不是這樣解釋
在紅燈這一方, 都沒有通過這個路口的路權!都要停等! 路權在綠燈那一方!
但是路權是有範圍的

這個路口綠燈, 能拿到下一個路口來用? 說上方那是綠燈, 所以延伸到這個路口也是綠燈? 不行, 這超過路權範圍了!

汎古實業 wrote:
回過來看以最高速佔用內側超車道.
其實還不如先討論龜速佔用內車道比較是重點.
...(恕刪)

兩個都是沒有依據法規所授予之 路權!
不能 50 步 笑 百步 !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時序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法規給予之縱向路權 ↑ ↓前後長度多少的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所以,依法 "超車" 會拿到多少公尺長的內側車道可以使用???
依法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40-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40-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40-55m, 還可以行駛這40-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40-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因此本來就沒有"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不能將時序前後不同之不同方向路權混為一談, 當然都使用內側車道
但是8-1-3本文是使用內側車道的左右使用範圍, 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為左右範圍(橫向路權 ←內/中/外 →)
8-1-3但書則是給予前後長度55m+車長, 這樣長度的一段內側車道(↑ ↓前後縱向路權), 並非基隆到高雄這麼長!

兩者描述之路權完全不同! 不能混為一談!

同一車道前後車的關係?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pafupafu wrote:
日本不讓道---&g...(恕刪)

pafupafu大大你好,我剛剛檢視一下我說的話,是有點不禮貌,不好意思
其實我想說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所以禮讓後車的行為應該叫同理心
atoss888 wrote:
的確很沒營養在速限規...(恕刪)

在速限規範內後面有車就得讓, 不要佔用內線這大家都很認同
這點我同意阿
但是國內駕駛原則上這點都做不到了

所以你也是同意我的觀點不是?
只是你多了要在速限內的但書

所以我後面也補充,後方若要超車,身為前車可以減速然後讓出車道,後面在超車
這樣整個交通環境不是順暢很多???

MmxWu wrote:
在速限規範內後面有車就得讓, 不要佔用內線這大家都很認同
這點我同意阿
但是國內駕駛原則上這點都做不到了

所以你也是同意我的觀點不是?
只是你多了要在速限內的但書

所以我後面也補充,後方若要超車,身為前車可以減速然後讓出車道,後面在超車
這樣整個交通環境不是順暢很多???


如果你的理解能力與一般正常人不一樣的話...

你得再回頭多看幾次我的回文歐...

herblee wrote:
並不是這樣解釋 '...(恕刪)

你在講廢話嗎?……還是多餘的話?
B車連跟上A車都沒辦法了,車距只會越拉越遠(不是路權越拉越遠嘿),當然無法要求A車離開。


超車道當然是用來超中線車。
同一車道後車永遠無法超越前車(受車道寬限制)。

你講的高管規則裡,完全沒提到安全車距等於路權,甚至連"路權"都沒出現過,規則沒提的事,不必擴大解釋。
高管6,8,11都只是提安全車距,可沒提到車距等於路權。你不必再加油添醋了。


94年的法律不必回頭去看,後面都修改了,看現在的即可。
你該看的,是現在的高管規則,道路處罰條例即可。



pafupafu wrote:
一個有罰單一個沒罰單,和同理心有啥關係??和有沒有罰單比較有關係...(恕刪)


人文素養如此
怎麼去討論都沒有用
為什麼在講同理心,因為其實整個就是
人文素養
人文素養
人文素養

很多人都在講法規入如何,法規規定不能超速等林林總總
人文素養有一個水準
就不需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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