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車板的前輩們

滑板跟單車的路權是一樣的嗎?

(我個人是完全不敢在馬路上溜滑板,人行道也不太會)
ashin660 wrote:
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恕刪)
腳踏車是車。
滑板是車?

Stallings wrote:
腳踏車是車。滑板是車...(恕刪)


可以請您解釋"車"的定義嗎@@?

畢竟對我外行人來看 都是屬於健身器材或運動工具
ashin660 wrote:
可以請您解釋"車"的...(恕刪)
腳踏車本來就是車,這需要什麼定義?
你可以把腳踏車定位為運動器材,但這並不會因此喪失他 車 的本質。
我玩滑板,也騎車
兩者截然不同
等你真的在"馬路"上滑過,你就知道狀況有多少了
比想像中多太多了
至於路權,滑板本來就"備受關切"了,你還想要什麼路權
有和行人一樣的路權就夠了
等交通部對《滑板》定出交通法規,

滑板就享有有路權。

目前.........................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三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民國98年3月12日修正
壹、 一般規定
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六、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
捷運禮節及安全宣導文字說明
禁止溜滑板或滑板車(摺疊後攜帶除外)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一般規定
8. 旅客不得於捷運站區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之代步工具,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使用代步車之旅客及本公司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所以........................

滑板就是行人的物品

在路上溜滑板就是不遵行道路交通的行人,阻礙交通者時要罰,撞到人要賠。

只有撞傷時可求償。

b520002732 wrote:
我玩滑板,也騎車兩者...(恕刪)


抱歉我並不是為了爭取滑板的路權才發文
我是希望並不會因為我的無知影響了用路人安全跟我自身安全:D
ashin660 wrote:
抱歉我並不是為了爭取...(恕刪)

您真是個好人 可以認識您嗎
jcchiou
[+1]
ashin660 wrote:
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恕刪)
單車在法規的定義是慢車,所以遵循慢車路權
滑板不算在慢車裡面,所以依法不能在道路上使用

滑板在警政署的定義是運動休閒工具,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所以慢車道/人行道都不行走
不過台北市有台北市的玩法,如果是人力滑板,那就可以視為行人可以走人行道,不過要以行人優先。至於慢車道…一樣不行。
其它縣市…不明…要自己查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pc8801
人力車也是慢車,好比有些地方就註明獸力車不得行駛.
PostPack
pc8801 滑板的定義就不是慢車呀,是運動休閒工具…只是台北市把非電動滑板的人力滑板視為行人,可以走人行道
ashin660 wrote:
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恕刪)

滑板在內政部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中,定義為運動休閒工具,不能在道路或人行道使用,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

內政部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滑板車」為運動休閒工具,於道路上使用滑板車、直排輪、滑板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至於近年來廣為發展的電動滑板,依新修正並於111年5月4日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實際施行日期依行政院公告為111年11月30日),係將電動滑板列為慢車中的其他慢車(名稱為個人行動器具),但將其路權等相關管理授權由地方政府制訂,只是目前好像沒看到有哪個縣市政府有訂出相關管理事項辦法,所以變成好像目前也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而自行車本來就是歸類在慢車,原先就有相關路權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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