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車板的前輩們
滑板跟單車的路權是一樣的嗎?
(我個人是完全不敢在馬路上溜滑板,人行道也不太會)
滑板就享有有路權。
目前.........................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三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民國98年3月12日修正
壹、 一般規定
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六、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
捷運禮節及安全宣導文字說明
禁止溜滑板或滑板車(摺疊後攜帶除外)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一般規定
8. 旅客不得於捷運站區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之代步工具,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使用代步車之旅客及本公司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所以........................
滑板就是行人的物品
在路上溜滑板就是不遵行道路交通的行人,阻礙交通者時要罰,撞到人要賠。
只有被撞傷時可求償。
ashin660 wrote:
最近購入滑板 想問單...(恕刪)
滑板在內政部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中,定義為運動休閒工具,不能在道路或人行道使用,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
內政部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滑板車」為運動休閒工具,於道路上使用滑板車、直排輪、滑板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至於近年來廣為發展的電動滑板,依新修正並於111年5月4日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實際施行日期依行政院公告為111年11月30日),係將電動滑板列為慢車中的其他慢車(名稱為個人行動器具),但將其路權等相關管理授權由地方政府制訂,只是目前好像沒看到有哪個縣市政府有訂出相關管理事項辦法,所以變成好像目前也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而自行車本來就是歸類在慢車,原先就有相關路權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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