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裡有個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簡單說就是不能比原判決更不利的判決所以一直申訴下去 最慘也只是原判決的罰額+審理費陳述罰更重的那位 可以向該機關反應@瑞瑞@ wrote:小弟我上次跟警員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