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上次跟警員碰撞(以和解)
我搶黃燈
結果寄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來
可是罰單照片裡沒拍到
一我方紅綠燈
二紅綠燈標誌不清楚(監視錄影器拍的)
三未拍到我方停止線

我想要申訴罰單看看
可是我有去監理站問
他們說我要申訴可以
不過申訴失敗會重罰 吊扣駕照3年
好像是因為以和解然後申訴沒過會重罰
請問大家真的會這樣嗎
如果會重罰誰還敢申訴罰單?
文章關鍵字
@瑞瑞@ wrote:
好像是因為以和解然後申訴沒過會重罰
請問大家真的會這樣嗎
如果會重罰誰還敢申訴罰單?

申訴沒過會重罰?沒聽過,申訴是人民的權利,沒過也只會照所開的法條該罰多少就是多少,例如:汽車闖紅燈罰2700元,機車闖紅燈罰1800元

罰單可以先繳後再申訴,申訴有過會退,但通常開你單的員警不會打臉自己,百分之99都不會申訴成功

你也可以在期限內先申訴待結果還是一樣,再繳罰單,我的印象是這樣
交通罰單申訴沒過>>>提起行政訴訟,由原告(被開罰單的人)先行負擔裁判費用300元
>>第一次行政訴訟若原告敗訴,可以再提一次上訴,由原告先行負擔裁判費用750元


交通裁決事件由刑事訴訟體系回歸行政訴訟體系,在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向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撤銷訴訟,但須先繳交300元裁判費,勝訴才退還,新制於2012年9月上路
給你法條,自行研究
行政程序法
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40條(行政機關得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1條(選定鑑定人)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訴願法
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資料來源
行程法
訴願法
建議:

1.行車記錄器錢別省,記得記憶卡最少用32G的。

2.遇到有問題警察立刻打110 ,千萬別逞強或意氣用事!遇過臨檢侮辱我車上乘客[很白木],也遇過北濱海被酒醉警察攔車[很神奇吧],也遇過女友被臨檢警察性騷擾...別怕110先壓下去其他再說,警察內部也很競爭~

3.罰單金額不高且自己行為有爭議時,錢繳一繳比較方便。
我家小妞蛀牙了~
@瑞瑞@ wrote:
可是我有去監理站問
他們說我要申訴可以
不過申訴失敗會重罰 吊扣駕照3年...(恕刪)


申訴失敗,至多維持原來的罰則,沒有「申訴沒過,加重處罰」這回事!

哪位監理人員這樣告訴你的?順便連他一起申訴!

@瑞瑞@ wrote:
小弟我上次跟警員碰...(恕刪)


那只是公務員不想處理你案件的藉口
我曾經申訴過,也是唯一一次,有申訴成功

申訴沒過就是維持原判,那來重罰,監理人員是騙你無知

@瑞瑞@ wrote:
吊扣駕照3年

講難聽一點,有差嗎??
路上一堆人無照再開.警察有在管嗎?
沒照就不用怕被吊扣了.
關鍵字:
行政救濟
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你被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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