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上次跟警員碰撞(以和解)
我搶黃燈
結果寄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來
可是罰單照片裡沒拍到
一我方紅綠燈
二紅綠燈標誌不清楚(監視錄影器拍的)
三未拍到我方停止線
我想要申訴罰單看看
可是我有去監理站問
他們說我要申訴可以
不過申訴失敗會重罰 吊扣駕照3年
好像是因為以和解然後申訴沒過會重罰
請問大家真的會這樣嗎
如果會重罰誰還敢申訴罰單?
行政程序法
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40條(行政機關得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1條(選定鑑定人)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訴願法
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資料來源
行程法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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