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修正時間: 107.4.25
9.小客貨兩用車載貨空間規定:
9.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9.1.1 小客貨兩用車,其載貨空間應符合9.2至9.7規定。
9.1.2 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載貨空間除應符合9.2至9.7規定外,如設計有供置放備胎之空間者,該空間不列入載貨空間之量測計算。
9.2 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式 (須以工具拆裝)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 (可徒手拆裝)之間隔裝置,間隔裝置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中「椅背上方分隔系統」之規定,其安裝規定如下:
9.2.1 間隔裝置裝設位置應位於椅背上緣與車頂之範圍內,且該裝置最後緣至多與座椅椅背後緣相切齊或位於其後方。
9.2.2 間隔裝置如為固定式者,則最後排座椅於乘坐人員時,其座椅椅背及頭枕在正常調整範圍之情形下不得與間隔裝置干涉。
9.3 載貨空間左右兩側及後方之車窗應裝設固定式金屬欄杆,其欄杆斷面高度應至少不小於一公分。
9.4 載貨空間應至少達一立方公尺以上,除得以下列載貨空間計算公式量測外,亦得以電腦模擬方式計算或以治夾具量測等方式證明之。
9.5 依9.4規定量測載貨空間時,各部設計機構應調整至下列位置:
9.5.1 最後排座椅頭枕位置由車輛製造廠宣告。
9.5.2 最後排座椅位置須調整至可移動行程或滑軌之最後一點位置。
9.5.3 量測載貨空間時最後排座椅椅背角度不得小於15度,其實施量測角度小於25度者,應為其座椅椅背仰臥器最大可往後調整之角度。
9.6 量測座椅深度時,第一排座椅取其可移動行程之中段(如為滑槽取其中間段或中間後一段)位置,最後排座椅調整至9.5.2規定位置,如第一排座椅與最後排座椅中間另設有座椅者,則其中間座椅位置依申請者宣告,惟前後相鄰兩排座椅應符合膝部空間(係指椅墊前緣至前座椅背後緣之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分之規定。
9.7 至少應有一個貨物裝卸口,縱向及橫向的有效長度至少在八十公分以上,且其開口投影面積應大於0.64m2以上。
不要再散布客貨車後座不能滑移跟角度要焊死的謠言了.........
像Zinger因為後車箱很大,所以座椅怎麼移,椅背角度怎麼調都大於1立方公尺,所以就沒有被限制。
新KUGA後座空間小跟座椅角度直,純粹是因為要讓載貨空間超過1立方公尺,
所以座位(比起海外版)必須前移,椅背角度也不能再調低,不然會過不了客貨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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