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層面上惡法亦法,尤其企業具有不可預測性所以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明知道法條不合時宜卻必需執行的窘境都會有但書這個案子有趣的是有但書主管機關卻不仲裁沒關係那台哥大繳回頻譜後卻修法又拿出來標這就變成圖利弄到最後會變成硬要繳回只會讓頻譜吃灰這就是台哥為何有底氣想打擦邊球的原因
當初是為了避免資源過度集中,在市場有5家業者時, 設定了1/3的門檻.但1/3這門檻本就應該視現有的業者數量做調整才對,市場有5家業者時, 門檻設定成1/3,那市場只剩3家業者時, 門檻就應該往上加!不然3家怎麼分都是1/3不是? 這樣競標的意義何在?假如未來剩兩家業者時, 難道也是用1/3嗎?A:1/3, B:1/3, C: 剩下的1/3全繳回政府放著閒置?不是這樣吧? 兩家業者, 怎麼分都是50%,怎麼樣也不會是現在的1/3...而1/3的門檻,應該視市場上業者的數量, 動態調整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