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孝成觀點:頻寬限制三分之一有意義嗎?

在法律層面上

惡法亦法,尤其企業具有不可預測性

所以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明知道法條不合時宜

卻必需執行的窘境

都會有但書

這個案子有趣的是

有但書主管機關卻不仲裁沒關係

那台哥大繳回頻譜後卻修法又拿出來標

這就變成圖利

弄到最後會變成硬要繳回只會讓頻譜吃灰

這就是台哥為何有底氣想打擦邊球的原因
當初是為了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在市場有5家業者時, 設定了1/3的門檻.

但1/3這門檻本就應該視現有的業者數量做調整才對,
市場有5家業者時, 門檻設定成1/3,
那市場只剩3家業者時, 門檻就應該往上加!

不然3家怎麼分都是1/3不是? 這樣競標的意義何在?


假如未來剩兩家業者時, 難道也是用1/3嗎?
A:1/3, B:1/3, C: 剩下的1/3全繳回政府放著閒置?
不是這樣吧?

兩家業者, 怎麼分都是50%,
怎麼樣也不會是現在的1/3...

而1/3的門檻,
應該視市場上業者的數量, 動態調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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