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孝成觀點:頻寬限制三分之一有意義嗎?

遊戲規則訂在那
要改也是請繳回後
在公平競爭修改後的競標
kv850
中華法務為何要忽略不看第四條??
限制的意義在於有藉口多收錢
wimart
沒限制的話,財力最雄厚的中華,早就像固網那樣,獨吞市場了。
認同...遊戲規則在那邊
要合併就大家一起照規則走
不要搞到最後一家獨大
讓NCC還是數位部去煩惱吧,每一家業者都有自己的理
有人用第一條去規範,有人用第四條去反擊

1.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2.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3.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4.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kv850
中華法務為何要忽略不看第四條??
kwg16
法律不就是都挑自己有益的來說嗎?
那應該也要繳回重新分後再改吧
而且合併後台哥不會讓台星用其他頻段嗎?
kwg16 wrote:
1.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這法令過時了吧
以前有5家限制三分之一還有道理
現在變3家
你要三分之一不就都全部平均分配
只要不平均分配一定會有一家超過三分之一
kwg16
過時是政府的問題,但也有第四條但書合併不受限,就看主管機關要怎麼審議
freedomlife0212
同意, 原5家業者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設立1/3門檻.但現在只剩3家, 設定成1/3怎麼會合理? 有那麼剛好三家都平分嗎?合併產生的一點彈性都沒有?那假如剩兩家時怎麼辦? 1/3全繳回政府來閒置嗎?
3/1的限制確實要改,只是就看要不要繳回,照第四條的規定應該是不需要繳回,就看NCC是怎麼裁決了
消費者權益還是比較需要保護與重視的
其實就是中華電信要找理由再多得一些低頻
但中華的目標應該是900頻(5MHz)
如果台哥大自願繳回的是700頻(5MHz)
中華得到了700頻(5MHz)也沒用處

至於遠傳+亞太 剛好符合1/3限制
所以大概率會贊同中華電信的主張
畢竟台哥大才是主要對手(老二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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