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們好,小弟想請教一下
我現在是某大樓主委,去年有開區權大會,區權人投票選出下屆的新任主委"甲先生",但甲先生說他不要當,說他有自由決定接受職位的權力,說我們這算委任合約,必須雙方同意才有成立,並拿民法549條來說他有自由委任權利,我們無法要求他擔任新主委,並且拿出很多線上諮詢律師的回覆也是(我們無法強制要求他,或罰款等等),還說他有去區公所做法律諮詢也是一樣的答覆,並且說他有留證據...........
但我們大樓規約有寫到:(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這是之前開區權大會新增的"
"甲先生"卻說規約是規約,但規約也不得違背民法等等等,反正他的意思是規約無效,民法對他有保障
A他真的可以拒絕嗎?
B規約是否真的無效?
C若有效我該怎麼讓甲先生擔任主委?因為他不配合也無法到區公所更換資料
主要是我們的大樓人數少
大家都不想擔任,所以才用全體住戶投票選出委員的作法
大多數人都算半強迫的方式擔任委員
都是由於投票的關係才被動擔任委員
前幾年就有人在反應不想擔任委員
才開區權會新增(票選出的新主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位)這樣的規約
結果去年的票選還是有人要來推翻這樣的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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