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
最近我們社區發起了在年底前召開臨時區權會的連署,而且人數也夠了,但是主委的說法是,沒有規定連署通過以後,必須在什麼期限內召開。個人的解讀是,他打算無視大家的連署結果,想要什麼時候開區權會,都看他的心情。
請問各位,管委會可以無視連署結果嗎?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制嗎?
謝謝各位的解答。
從小到大都是住透天,真的沒有想過住大樓有這麼多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如果你們有委外的保全公司,其實保全公司懂這些法律,我們社區是沒有人要當委員,畢竟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沒有油水可撈,又要被住戶嫌棄,懷疑,差點就由區公所接管了...

管委會是合法的管委會嗎? 如果不是,快去登記報備吧 .. 如果管委會成立沒走正式流程,算是管委會嗎?可能沒有法律約束力吧!
新社區如何成立管委會?管委會成立流程?需要哪些申請資料?
evolve0126 wrote:
各位先進您好最近我們...(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注意有個”或“字,召集人不一定要主委, 管理委員即可。
既然已經展開連署, 也有一定支持基礎, 應該找得到委員出面召集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5
https://www.lawyerli.tw/l/%E4%BD%8F%E6%88%B6%E5%A6%82%E4%BD%95%E8%AB%8B%E6%B1%82%E5%8F%AC%E9%96%8B%E8%87%A8%E6%99%82%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E6%9C%83%E8%AD%B0%EF%BC%9F/
evolve0126 wrote:
各位先進您好最近我們...(恕刪)
住哪兒都會有其問題需要解決,法條如下請參考依法行事,提示主委是可替換的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 條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