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們大樓地下一共四層
管委會在地下三層的發電機室外面公共區域畫設了10幾個機車停車位出租給住戶
就我自己認知~這個應該是違法的吧?
跟管委會反映過~他們說這有經過所有權人大會表決同意了
不過公共區域應該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才對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變更,加劃是有路可走的
但不是自己(管委會,區權會)說了算
申請的過程也是有費用的
主要是簽證建築師的費用
本社區當年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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