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網友:

居住的大樓是40年電梯華廈,約 55戶,目前沒有管委會,但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所謂的委員會,並有打算成立正式的管委會

1. 因近期一直收到北市府的消防規勸單,因此自去年會議決議在2021年3月前請大家繳費 (款項匯入主委私人戶頭) 施作消防設備更新 (約 100萬),以免今年被開罰
2. 因到今年三月款項還是收不齊,因此再次開會決議延至 5/30 號並公告於大樓公布欄,會議決議若款項未收齊 (每戶都要繳錢),將進行退款並解散委員會
3. 到 6/1 號後,委員會還是持續催繳,因此有住戶請委員執行 5/30 號決議退款,但委員會稱因為「大部分」住戶希望能再努力將款項收齊,因此再延到六月底之後再說
4. 同時,委員會在住戶 Line 群組弄了一個投票機制,分贊成延到六月底或退款分攤罰金,最後投摽結果是24:0 (也沒過半),因此委員會說因為大部分住戶都同意 24:0 (而且說有跟律師討論過),就決議再延到六月底

想請教線上的專業人士:

1. 委員會自己推翻公告決議這樣可以嗎?合法嗎?
2. 投票機制將不表態的住戶全部灌到 Yes,理論上不同意的住戶應該是請委員會執行 5/30的決議不是嗎?怎麼可以用 24:0 就決定?且委員會公布新的作法還是投票結束前就先說了

謝謝!
Cray wrote:
1. 因近期一直收到北市府的消防規勸單,因此自去年會議決議在2021年3月前請大家繳費 (款項匯入主委私人戶頭) 施作消防設備更新 (約 100萬),以免今年被開罰

什麼會議?區權會還是委員會?

Cray wrote:2. 因到今年三月款項還是收不齊,因此再次開會決議延至 5/30 號並公告於大樓公布欄,會議決議若款項未收齊 (每戶都要繳錢),將進行退款並解散委員會

什麼會議?區權會還是委員會?

Cray wrote:2.1. 委員會自己推翻公告決議這樣可以嗎?合法嗎?

要知道議決有效性,先釐清前面兩個問題。

至於議題的本質是消防違規,本身就是違法,所以不改進就是違法。委員想盡辦法讓大家繳錢改善才是合法做法。委員會成立若是合法代管(代替管委員),那麼只有糾正違法使之合法,不是執行違法決議(不改善消防,大家繳罰金)。若是這樣做,將來出事,管委會或代管者將負刑事責任,若管委會己努力,住戶不配合而出事,全體住戶都要負刑責。
https://rclaw.com.tw/post-270-4474
感謝網友的回答

1. 所謂的委員會是在希望成立管委會前成立一個委員會,開會時住戶都會參加,我不知道真正的定義是區權會或其他

2. 同意需要執行的部分,這是應該要做的事情,住戶也希望有安全的環境,其實我的問題應該是程序上是否合法 (否決決議這件事情,也就是不執行 5/31決議的程序),並非這個委員會要做消防的這件事情

Thanks

Ace.H wrote:
什麼會議?區權會還是(恕刪)
Cray wrote:
1. 所謂的委員會是在希望成立管委會前成立一個委員會,開會時住戶都會參加,我不知道真正的定義是區權會或其他

你沒有說明這個委員會成立的程序為何,所以無法判斷這委員會的權利義務。
要開區權會就是要有一個發起人,發起區權會議通知,有一定比例區權人參加。否則就是是住戶開會不是區權會。

Cray wrote:2. 同意需要執行的部分,這是應該要做的事情,住戶也希望有安全的環境,其實我的問題應該是程序上是否合法 (否決決議這件事情,也就是不執行 5/31決議的程序),並非這個委員會要做消防的這件事情

還沒回所謂的幾個決議是什麼開什麼會的決議?住戶、區權會還是所謂的委員會。
住戶開會大概就是一個共識會,沒太大的法律約束力。
若是管委會決議,後來推翻決議(延期)是可以的(後決議優於前決議)。若是區權會決議,管委會就不能否決他,但可以以窒礙難行理由不執行。
至於合法性要分兩個層面看,一個是議決程序的合法性,另一個議決內容的合法性。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區權會通過電梯不花錢維修,議決程序合法,議決內容不合法。對管委會來說他不能執行不合法的議決。一是以窒礙難行不執行並提再議,住戶真得難溝通,聰明的管委會應會解散。不然出事就是管委會要負最大責任,因區權會有通過不合法決議,所有區權人刑事責任也都跑不掉。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

Ace.H wrote:
你沒有說明這個委員會(恕刪)
Cray wrote:
請教各位網友:居住的(恕刪)


除了這件事之外,我倒覺得樓主您更應該關心的是.....
貴大樓到底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這件事?

先說法條,若公寓大樓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又依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 0960500439號函釋,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 3條及第10條第 2項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為管理權人;若未授權,則各區分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

所以假設貴大樓真的有違反消防法規之情事,被開單告發而貴大樓又沒有設置管理權人的話
樓主您加上貴大樓全體住戶就要吃罰單了,一般來說首次開罰大概都是開2萬元左右
但是是一戶2萬喔!而不是全體住戶共同繳2萬(因為貴大樓無管理權人)
且屆期未改善還可以按次處罰....

建議樓主要了解一下這個情形,以免您的荷包失血......
射手成 wrote:
建議樓主要了解一下這個情形,以免您的荷包失血......

真的出事了才是大條的,不是罰錢了事。
當然,各位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應該要做的事情本來就應該要做,只是程序或步驟是否合宜而已,或應該如何修正是比較好的。北市今年希望這些老舊公寓能夠完成申報,目前都是規勸並給予建議,其實我們大樓已針對可以做的部分也有些改善,當然希望能夠符合政府相關規範並保障自身安全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應分別開設專戶保管,財務報表裡也要分開詳列,透過查閱管理費應收與實收的費用,了解是否有住戶欠繳管理費。
沒有區公所核備文,就不是正式的管委會。所有的決議沒有法源,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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