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為了停車的問題跟隔壁鄰居起了口角,
我們的住家是相鄰的透天厝,
門前是一個寬大約5~6公尺的巷弄
他家門口前方有一個空間正好可以停車,
所以被他們長期占用,
汽車開走了就用機車占車位,
某次因為一些生活問題就和他發生爭吵,
我就說他們家長期用機車占車位很沒品,
但對方就反駁說他們當初在買房子的時候就已經涵蓋門前土地,
所以依照法規巷弄內的既成道路屬於住戶房地的一部分,
而且他們對那個車位有優先使用權並可以聲明排除他人使用。
後來我有去查了一些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他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道理,
但對於法規的解釋還是希望有大大能再幫我釋疑一些,
鄰居的說法是否真的如他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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