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在一樓公共樓梯間違法設置鐵門怎麼辦
rex560 wrote:
管委會在一樓公共樓梯...(恕刪)
檢具事證(違規情事,管委會主委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違規照片,以住戶(所權有人)名義發公文給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中央/各縣市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一)有關一樓外牆違法設置鐵門並上鎖一節,經查該建築物82使字第487號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該1樓入口處已有設置門扇,並無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有關門扇鐵鍊上鎖一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該反映事項之管理、維護之責係屬管理委員會,本處已另函管委會善盡共用部分維護管理之職務,另為維持鄰里和諧,建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研商處理,倘有爭議,係屬私權範疇,建請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五、七點:「各機關對同一事由之迭次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一)非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三次陳情,或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二次陳情時,如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並回復陳情人……。(二)依前款規定處理之陳情案件,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除仍需依規定收文及登錄外,無須處理及回復,並於簽准後結案。」、「各機關對同一陳情人之不同事由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一)對同一陳情人之不同事由陳情案件,應予受理及處理。但如同一陳情人有持續或大量且顯有耗費機關行政資源之虞者,得查明確認前述情事,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後,回復陳情人……。(二)依前款規定處理之陳情案件,嗣後陳情人再以前款事由陳情者,除仍需依規定收文及登錄外,無須處理及回復,並於簽准後結案。」,併予敘明。
(二)另有關住戶調閱會議紀錄不准住戶調閱一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所明定,先予敘明。臺端依上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時,應檢具利害關係人身份之資料(如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等)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倘管理委員會仍拒絕,則請臺端檢具利害關係人之資料並提供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之姓名、地址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憑處。
(三)有關樓梯間鐵門並反鎖一節,業已掣函管委會改善,應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遂應由管委會提供違規行為人相關資料。是請 貴管理委員會依法查明上開情事,並對違規情形進行制止。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高晉祥先生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 8344,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 高文婷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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