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大樓社區,去年遇到了一個不守社區規約的惡鄰居,不但將公共走廊當做自己家的玄關,把鞋櫃、鞋子、安全帽都亂丟一通,還把安全梯間當做自己家的儲藏室放了一堆東西,雖然說沒有影響到通行的動線,但是對於自己家門口被搞成這副德性實在是看不下去,加上天氣越來越熱,偏偏那戶人家衛生習慣又不好,鞋子不知道多久沒有清理,搞的最近一開家門就得忍受噁心異味,管理中心勸說無效後也通知工務局來處理,誰知那傢伙竟仗持有認識工務局內的人而有恃無恐,就在工務局查核人員來檢查的當天(工務局有發文給管理中心要求當日要陪同),那傢伙在接獲通報後就將東西清理的一件不剩,等查核人員一離開就又全數搬出佔用走廊,然後露出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臉(真想賞他兩鍋貼),對於這種藐視公權力又自私的人難道真的拿他沒辦法嗎?有沒有人可以教我該如何才能治治他呢?
==========05/15==========
在此先謝謝各位熱心的朋友提供了許多寶貴意見,為了也讓有此困擾的朋友一起參考,在此先綜合一些建議整理於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原PO文中有提到對方向管理中心嗆聲說自己有工務局內線會洩漏消息給他,所以不怕我們檢舉,後來工務局來現場勘查時他的確在當天早上就將物品清理一空,所以也沒有進行任何告發,乍看之下好像真的有不肖公務人員私下勾結,但也有朋友解釋,工務局在勘查前本來就會知會當事人(尚未查證),所以這一點也有可能是他唬爛的。
===05/16補充===
透過管理中心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承辦人員詢問後得知,類似的檢舉案件的確會先發通知給被檢舉人然後勘查人員再到現場查看是否已經改善,我猜想也許這麼做是希望能給雙方一個緩衝地帶,讓被檢舉人有所收斂,可惜遇到我家隔壁這個賴皮的人起不了作用。
★提告
(竊佔罪)
以個人名義提告的話勝算不大,因為畢竟是公共空間,最好還是透過管委會提告比較可行。
(侵占罪)
雖然勝算比較大,但是整個訴訟過程應該是曠日廢時,套句大家常說的..CP值不高。
--以下補充樓友說明--
如果要採取法律行動,告刑事請至地檢署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民事請至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至於原告為住戶個人或者是管委會就法律面來說都可以。但還是告知管委會較為尊重。
基本上住戶違法佔用安全梯等公共空間,就已經為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以刑事處以罪則或提起民事訴訟也都於法有據,就看做怎樣的選擇。
不過許多朋友也建議還是盡量避免因為這種小事浪費司法資源。
★一起擺爛
以我自己來說,由於同層樓還有其他住戶,所以這種方式反而會讓其他住戶將我與他相提並論,而且也影響到其他安份守己的住戶權益。
★市長信箱+1999
這大概是一般小市民能向公家機關申訴的少數管道了,我自己也使用過投書市長信箱的方式,以我的經驗,從檢舉開始到工務局稽查人員來現場大約要20天左右,但有朋友說工務局來之前也會通知當事人(已查證確實如此),那就不知道這樣的檢舉有何意義了。
★找蘋果爆料
坦白說,我還沒想過這種方式,畢竟這種案子沒有什麼爆點,可能引不起人家的興趣
★以暴制暴
讓這些佔用走道的鞋子等物品偶而消失或是亂搞一通雖然可以暫時發洩心中的怒氣,不過人家也知道擺明是我衝著他來的,反而落人口舌,而且可能衍生出其他問題。
★摔倒求償
這是有案例可參考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以我的情況來說,由於他的東西並非真的有阻礙通行(我們兩戶都位於共用走道末端,而我進出的動線並不會經過對方家門口),而放在逃生梯間的物品也都是緊靠牆角,所以這種方式比較無法應用在我的案例。
★架設監視器蒐證
這種方式有一些爭議,因為網路上可以找到一些因為安裝監視器反而被鄰居告發侵犯隱私的判決,即使將拍攝鏡頭對著電梯或是樓梯間也會因為該處並不屬於私人空間而觸法,因此像一般這種公寓大廈如果要自己安裝監視器時只能將鏡頭對準自己家門口且盡可能不會拍攝到公共區域才行,不可不慎。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讓類似的處罰條文納入規約中,讓管委會有可執行的公權力
---以下補充樓友建議內容---
如果社區管委會運作正常的話, 可透過個人提案在社區大會中通過一項共識決,凡物品置於 公共空間 走道 樓梯間 被警告兩次以上者,管委員或執勤人員有權移動該項物品於大樓安全且空閒處, 如超過3個月未領回 則當作垃圾回收.
如擅自搬回第三次警告者, 通知相關單位查緝.
這方式我會繼續努力,如果能讓管委會有一點公權力,相信絕對是社區住戶之福。
=====================
有朋友指正發文還是要保持應有的禮節,在此修正相關PO文中的"牠"改為"他"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