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陳小春252...(恕刪)


我的主管機關是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公寓大廈管理課,平常也有提供諮詢,我跑了好幾趟,他們也有來社區了解,但他們來時候,管委會沒有一個人出現,是我帶他們了解社區情況,他們看過後才發文。
我最終目的只是想自己倒垃圾而已,沒想到這樣都被告上法院,我看法院判決裡的社區規約是:
按法律保留原則乃國家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或課與人民義務所應遵守之基本原則。而公寓大廈之管理為區分所有權人間屬於私法範疇性質之事務,故住戶規約當屬私法自治之範圍,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係多數區分所有權人經由集會之方式,由同一內容之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先前約定之要式做成決議,對於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亦具有拘束力。

這兩年我也是很努力的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參考法院判決,所以我不認為我要自己處理垃圾有任何違法,我沒像其他違規住戶把自己垃圾推放在公共空間,結果現在是那些違規的住戶在告我,我也只是要自己倒垃圾而已還要經過法院批准也實在無奈,我社區都有七萬經費請律師了還差我這1500元?

不可否認社區有垃圾子母車是方便,不用等垃圾車,我也用了8年,只是丟個垃圾要被人當小偷,這我是不願意,而且垃圾桶還是住戶付錢,住戶合理使用他的財產有何不對?

我社區那些退休老人可以整天坐在中庭吃飯,我這種要跑外面的哪有辦法?有些人說冷氣泡棉是事業廢棄物,那他們丟的那些垃圾,哪個不是去外面店家買來的?我冷氣泡棉也是跟人買中古機拆銅管產生的,而且冷氣泡棉的量是能有多大?不相信自己把家裡冷氣銅管泡棉拆掉不就知道了?
Hi派
當初私人垃圾處理的表決如當時在時效內提出法院訴訟撤消決議會更好。現在你的主張要看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可能贏也可能輸。
風蕭蕭 wrote:
餵了一下GP...(恕刪)


感謝您了。
我不知道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條是否可以對抗區權會決議?
私人垃圾應該也屬於我的所有物。
而冷氣泡棉屬於一般垃圾,沒有所謂的需要特殊處理,我現在都丟垃圾車了,裝潢廢棄物例如矽酸鈣板那種才需要另外處理。
Hi派
其實你主張你的垃圾是屬於事業廢棄物要自找專業廠商處理就應該可以閃掉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您了。我不知道民...(恕刪)



再丟一下GPT問兩個問題
另外先說我個人看法:我們的法規其實有很多都有規定,但因實務上每個都要抓不太可能,所以很多都是被檢舉才有被罰,有時候你做這行為雖然沒被罰,但不一定是對的。
不可否認我們的法規其實很多都不完整或老舊不合現況,但現行規定就是如此,我認為樓主真的在意的話可以先朝著社區規約有沒有明訂這方面去走,或許贏面比較高。

----------------------------------------------------------------------

發文者認為他丟的冷氣泡棉是屬於一般垃圾,在法律上需要舉證是自己產生的,而不是自己營業工作時產生的嗎?

----------------------------------------------------------------------

非常好的問題。這正好切中「自營業者處理垃圾」的法律責任核心。

✅ 簡答:
是的,從法律觀點來看,發文者需要舉證其丟棄的冷氣泡棉是「自己居家生活產生的一般垃圾」,而不是「工作營業行為產生的事業廢棄物」。

🔍 法律分析:
🔸 1. 垃圾的分類差異關鍵:
| 類型 | 法律分類 | 法規依據 | 處理方式 |
| -------------------- | ----- | ------------------- | ----------------------- |
| **一般生活垃圾** | 一般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第1款 | 可使用地方政府子母車、清潔隊處理 |
| **營業產生的垃圾(如冷氣工程廢料)** | 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第2款、第28條 | 必須自行委託合格業者清運,不得投入一般垃圾系統 |


🧩 所以關鍵在於:「這些冷氣泡棉是你家修冷氣用的,還是你接案工作後產生的?」
🔸 2. 舉證責任在誰?
在實務上,若有爭議或他人檢舉(如管委會提告),法院或主管機關會依以下原則判斷:

發文者若主張是「生活垃圾」,需舉證其來源(例如:自己家中冷氣維修、搬家遺留等)。

若其為自營業者,頻繁攜帶大量工程廢料(如冷氣泡棉)回社區丟棄,外觀上極類似營業性廢棄物,主管機關或法院有很高機率認定為事業廢棄物。

此時若無法提出清楚證據證明垃圾與營業行

----------------------------------------------------------------------

就算他自己拿去垃圾車就可以丟,而不用尋求特殊管道丟棄也是?


----------------------------------------------------------------------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精準,而且關鍵在於:
即使自己親自拿去垃圾車丟,如果那些垃圾是事業廢棄物,仍屬違法行為。

✅ 簡答:
❌ 不可以。就算自己親自拿去丟,若該垃圾是屬於「事業廢棄物」,就不能投入一般垃圾車(即地方清潔隊收運系統)。

🔍 法律依據與說明: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明定:
「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格清除機構清除處理,不得混入一般廢棄物處理系統。」

🧩 關鍵差異不是「誰去丟」,而是「這些垃圾是什麼性質」
| 行為 | 法律認定 | 是否可投入一般垃圾車 |
| ----------------------- | -------- | ------------------ |
| 丟廚餘、包裝紙、生活用品 | 一般家庭垃圾 | ✅ 可 |
| 丟冷氣包覆泡棉、銅管、保溫材料(來自工作現場) | 營業用事業廢棄物 | ❌ 不可,即使自己拿去垃圾車也不合法 |


🎯 實務問題關鍵:
發文者是自營接案的冷氣安裝或維修人員,每日帶回丟的泡棉為高頻率、專業性材料。

就算不是營業登記公司,實務上仍視為「事業」(廢清法對「事業」定義很寬,包括自營工作者)。

他把工程現場產生的垃圾帶回來丟,就是在移轉處理成本給社區或公部門,這會被認定為非法丟棄行為,有罰則。

⚖️ 違規會怎樣?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處1,200元至100,000元罰鍰,並可責令限期清除、改善。

若有「未經許可擅自處理廢棄物」等情節,可依第46條移送刑事處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總結:
問題 回答
| 問題 | 回答 |
| -------------- | ------------------------ |
| 他親自拿去垃圾車丟就合法嗎? | ❌ 不合法,若為事業廢棄物則不能這樣處理 |
| 需要怎麼處理才合法? | ✅ 應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運業者處理,並保留清運憑證 |
| 自營接案者也適用這些規定嗎? | ✅ 是的,自營業者仍屬「事業」範疇 |
echowu wrote:
外帶垃圾回社區(恕刪)


哈哈哈很聰明!
風蕭蕭 wrote:
.我認為樓主真的在意的話可以先朝著社區規約有沒有明訂這方面去走,或許贏面比較高。.(恕刪)


我也覺得要主打社區規約,這是社區管理費收費跟使用的依據。
這是我社區關於管理費的規約,請教垃圾處理費是屬於哪一項目?我問主委跟財委,他們都不理我。

至於冷氣泡棉是事業廢棄物海事生活垃圾?這個他們倒是沒說過,主要是外帶垃圾問題,也就是垃圾是在社區外面產生的都不能帶回社區丟。

我因為要自己倒垃圾而被告只感到很無奈,我實在不了解花7萬律師費不讓我自己倒垃圾的用意是什麼?這問題要解決實在不用花7萬律師費,當然這7萬不是他們自己出的也就不用省也是真的,可是用7萬去爭1500元對社區是有利?正常人是不會幹這種事。
Hi派
管委會的法定職務應該是處理公共空間的垃圾及制止住戶在公共空間放私人垃圾(尤其是事業廢棄物)。
社區猶如社會縮影,樓主可能覺得小違規沒有什麼,但違規就是違規,像我們社區之前有住戶喜歡把自己家的東西堆到梯間,被檢舉後他大罵自己有買公設,公共電費有付,錢他都繳了為何梯間空的他不能放?還說大家都可以放呀!結果大家有樣學樣亂成一團,就如同現在政府不開放民眾紅線違停檢舉是一樣的道理。

整篇看下來我覺得樓主目前這個社區的管委會有在做事呀,我會站在管委會這一邊,應該說如果樓主常會帶外面的垃圾回來丟,那確實是不妥的,這對其他只丟家庭垃圾的住戶們多少不公平,有相對剝奪感。

若是我在被管委會提醒我把外面垃圾丟到社區後,我會第一時間表示不好意思,允諾以後不會再這樣,之後我會把外面帶回來的垃圾分成小包後與家用垃圾包在一起再丟,這樣自己站得住腳,別人就算看到知道可能裡面混有外面的垃圾也無話可說。
ejan1969
Hi派你可能不清楚樓主在吵什麼,他們社區弄了一個垃圾子母車處理住戶垃圾,樓主說他不丟所以不願意付錢,因此被告
Hi派
當然知道,樓主認為私人垃圾非管委會職務。子母車也是違規使用。
Vicky224 wrote:
..社區猶如社會縮影,樓主可能覺得小違規沒有什麼,但違規就是違規,像我們社區之前有住戶喜歡把自己家的東西堆到梯間,被檢舉後他大罵自己有買公設,(恕刪)


違規的是管委會跟在公共空間推放垃圾的住戶,我買的公共空間不是讓他們堆放垃圾用的,我半年前就去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陳情了,主管機關也發文要管委會制止了,但管委會的委員完全不理並且也跟違規住戶一樣把自己的私人垃圾堆放在公共空間。


Vicky224 wrote:
之後我會把外面帶回來的垃圾分成小包後與家用垃圾包在一起再丟,這樣自己站得住腳,別人就算看到知道可能裡面混有外面的垃圾也無話可說。(恕刪)


我社區有住戶就是這樣丟外面產生的垃圾,結果被監視器拍到,被社區繳最多管理費的老董駡了一整晚,然後還要住戶爬進子母車裡把垃圾撿出來。

你社區會通融,我社區那位老董不會,兩年前就在子母車定下規矩,要丟子母車就是得同意以下項目:

樓主這個問題比住一樓的不想付電梯維護費用還難處理
ForLucky wrote:
.樓主這個問題比住一樓的不想付電梯維護費用還難處理.(恕刪)


電梯與私人垃圾不一樣,一個是公設,另一個是住戶的私人所有物。
公設有強制性的規定(社群規約),私人垃圾要不要一起處理是住戶與住戶之間的私人契約,與社區規約沒關係。

不過還是要法官能懂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契約之間的差異,若搞不清社區規約與住戶之間的私人契約的差別,變成把專有(住戶之間的契約)跟共有(社區規約)混在一起,那我就一定敗訴。
Hi派
訴訟費由被告支付一樣沒有法令依據,無法多數決。
陳小春2525
因為訴訟沒有強制一定要委任律師,決議通過要住戶負擔律師費就等同強制要委任律師,這似乎侵害到住戶的財產權,等同強迫消費。
陳小春2525 wrote:
可是用7萬去爭1500元對社區是有利?正常人是不會幹這種事。

不是錢的問題,是原則的問題。十個人冒著生命危險去救一個人,你說值不值得?該不該救?
樓主本來都有繳垃圾處理費,後來因為管委會不接受你將所謂『事業廢棄物』帶回社區丟才引起糾紛,最終拒繳。
我若是樓主的鄰居也會支持管委會提告。
現今社會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公德心』。路邊的垃圾桶是給行人方便用的,附近住家店鋪將家裡店裡的垃圾拿過來丟就是違法,被抓到就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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