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是總管

保全只是總管業務的一部分


話說管理員是有要若干證照的
google,
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與保全公司為能配合政府「管理維護」與「保全」分業的要求,也就是說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負責行政事務、庶務方面,而保全公司則負責於警衛的派駐、系統的安裝等項。


我客戶有 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與保全公司 各一張公司執照,

看客戶要什麼? 就給什麼套餐!
塵封眷戀 wrote:
多年以來,社區大樓前門的大廳,設有櫃台、監視器螢幕、火災受信總機...等等,一直被稱為管理室
過去均由保全公司派遣行政組長1、管理員3、清潔員1,執行社區各項日常工作


沒看到有保全人員選項?

所以 有啥差嗎?

不同工作內容吧
工作被壓迫做不對的內容,但術業有專攻,不太建議這樣混為一談
畢竟如果照這樣的做法,711員工出來可能也可以填廚師、倉管人員?
1.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年滿70歲或具有特定刑事前科之人員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2.合法設立之保全公司可以發函警政機關查詢應徵人員是否有該條規定的刑事前科紀錄,而一般所謂的管理員則不適用保全業法之規定,同樣所謂的物業管理公司並不具有向警政機關查詢前科紀錄的資格。所以保全公司派出、具有合格保全護照的保全員,起碼在刑事前科上比較不用擔心。
3.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的變形工時的規定,每日工時可延長至12小時,每月最高工時288小時。管理員則不適用,故常存在違反勞基法之隱患,雖然管委會不用直接承擔違反勞基法的責任,但需承受發生勞基糾紛所衍生之後果,出錢又受罪,何苦?
出事了,保全、管理員都可以打電話給警察北北
塵封眷戀 wrote:
多年以來,社區大樓前...(恕刪)

正規物業管理公司主要服務項目就包含保全警衛,所以無需在名稱上爭論是要選對物業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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