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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的法律(民法)裡沒有所謂「贍養費」這項請求,只有對子女的扶養費,不管將來子女跟誰生活,扶養費就是父母親各負擔一半。至於子女每月扶養費就看居住地的政府統計每月生活費做參考標準。
2.夫妻除非在結婚時有簽訂(並登記)財產所有權(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否則就是屬於「法定財產制」。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指的就是婚前的財產屬各自擁有(不動產採登記認定),婚後增加的財產就是夫妻共有。
3.孩子的監護權原則上依夫妻雙方協議,若有爭議才提訴訟交家事法庭的法官審理,一般法官不外乎參考子女意願、雙方的經濟條件、雙方的生活(教養)環境來判定,不一定會將監護權判給父方,無監護權的一方也會保障其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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