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移轉至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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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來開始提供各種証據.
車禍要報警, 驗傷, 現場拍照, 錄影, 鑑定, 找鄰近的監視器,
就算沒有撞擊當下的畫面, 有錄到他在上一個路上就騎上去人行道,
至少也可以佐証他說謊騎路邊的部份.
再來就是上網問看看有沒有人路過, 車子上有記錄器也許有貴人相助.
民事上, 遇到這種賊人, 要調解你一定是一毛都拿不到的,
只能走刑事法庭, 告他傷害, 要吵就來吵吧.
※要告毀謗可能難, 以下三項為誹謗罪的主要構成要素, 當然你也可以先告了再說,
最差就是証據不足, 反正都在官司中了, 不在乎多告一條.
1.指摘或傳述:包括揭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行為。
2.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誹謗的內容必須實質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並具有事實之性質,與單純侮辱行為有明顯區別,而非僅限於形容詞或名詞的使用。例如辱罵他人為婊子更接近單純侮辱行為,因為婊子更多被認為是一種侮辱用詞,不涉及特定事實性質;但稱他人為妓女則因具有事實性質,可能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損害,而屬於誹謗。
3.故意散布於眾:「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指清楚行為的不正當性卻仍執行,這樣的行為被視為「故意行為」。若在此心態下將訊息傳達給他人,即符合故意散布於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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