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移轉至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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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真的很可惡,只是沒監視也很麻煩,你有沒有先尋求律師,如果有經濟上考量也可可先申請家扶之類,或是大學上也有一些法律系學生的社團,也有對外窗口(他們會很樂意,因這是經驗學習),你也可問問看
看到台灣最美的風景
1.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報警!報警

2.證據有人事時地物,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事情都已經發生,沒有證據真的是於事無補,不過透過此事案件,請多加強自己的內心

我來說說我遇到且去參加調解會的故事

事由:我叔叔2023/4與人擦撞,2023/6我叔叔過世,2023/7開調解會

進去調解會,對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供詞及謊話,針對他們的話,我都請他們提供證據

最後補了一句話,你們骨折,我叔叔過世,你確定要來跟我們調解?

後來就沒有下文了
你有受傷, 就可以先告他刑事責任, 大家一定都會進入刑事法庭,
然後再來開始提供各種証據.

車禍要報警, 驗傷, 現場拍照, 錄影, 鑑定, 找鄰近的監視器,
就算沒有撞擊當下的畫面, 有錄到他在上一個路上就騎上去人行道,
至少也可以佐証他說謊騎路邊的部份.

再來就是上網問看看有沒有人路過, 車子上有記錄器也許有貴人相助.

民事上, 遇到這種賊人, 要調解你一定是一毛都拿不到的,
只能走刑事法庭, 告他傷害, 要吵就來吵吧.

※要告毀謗可能難, 以下三項為誹謗罪的主要構成要素, 當然你也可以先告了再說,
最差就是証據不足, 反正都在官司中了, 不在乎多告一條.

1.指摘或傳述:包括揭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行為。

2.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誹謗的內容必須實質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並具有事實之性質,與單純侮辱行為有明顯區別,而非僅限於形容詞或名詞的使用。例如辱罵他人為婊子更接近單純侮辱行為,因為婊子更多被認為是一種侮辱用詞,不涉及特定事實性質;但稱他人為妓女則因具有事實性質,可能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損害,而屬於誹謗。

3.故意散布於眾:「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指清楚行為的不正當性卻仍執行,這樣的行為被視為「故意行為」。若在此心態下將訊息傳達給他人,即符合故意散布於眾之要件。
奇怪

這情節好像之前在01已看過?
pcian
連文章都雷同 回文還蠻熱烈的
cykuo919
有沒連結?
對方不積極協調,看起來也沒什麼用。

你也不用擔心什麼證據能不能用,

你能做的都做了,之後給法官/檢察官判定就是了。
artjk2 wrote:
文長,盼大大們耐心看...(恕刪)


>>>

就直接告肇事者

刑事過失傷害罪


至於在調解會中的言論

屬於被告的答辯

聽聽就好,不用受對方影響


如果你很容易受影響

麻煩就請律師代理
artjk2
我當下有報警,但對方知道沒有監視影像而跟警方說謊,因對方心虛,所以在協調會不斷編造故事造謠毀謗跟恐嚇我,我發文的疑問是:協調會錄音是否可作為提告毀謗跟公然侮辱證據?
我當下有報警,但對方知道沒有監視影像而跟警方說謊,因對方心虛,所以在協調會不斷編造故事造謠毀謗跟恐嚇我,我發文的疑問是:協調會錄音是否可作為提告毀謗跟公然侮辱證據?

escudolin
理論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會議或是上法庭的答辯都不能錄音錄影的,你取得的錄音內容不合法,是不能當作呈堂証據。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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