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不想再討論,謝謝
就像其他人說的,這都是合法的交易,和遺產無關。
不動產以登記為主,所以你媽房子賣給誰,誰登記就是誰的,跟你確實無關。
保險受益人只要是你媽意識清楚的簽名了,那也跟你無關聯。
你如果真的要靠法律爭取,非常渺茫的機會...
如果是房子的話,你要證明你媽的房子是繼承你父親的遺產,那你們也是父親遺產繼承人,你媽處分遺產就有爭議。
或者你媽是精神有問題,被親戚欺騙或暴力手段而賣房子。
至於保險,你得證明你媽是精神有問題的時候簽名,或者是你的親戚是詐欺手段或暴力威脅讓你媽簽的。
可能嗎?
要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媽媽有精神病,是要長期的就診紀錄與領藥紀錄,不是嘴巴上講一講而已。
所以最好就是安分的接受這個結果,好好過好自己的人生。
Eigen wrote:
保險契約訂立時,身故的部份會需要填寫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繼承人。
實務上要保書填寫其他關係人,保險公司可能不會同意,因為擔心有道德風險
你只能收集證據提告嘍~~
但看樣子,是舅媽利用他保險人員的身分去把受益人改成她(舅媽)自己兒子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第 14 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 15 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我覺得可以從這下手~
舅媽兒子應該不會是其家屬(血親),也不會是需要撫養之人(不然舅媽幹啥用?自家小孩不養靠別人?),債務人?不好說。管理財產人?這也不好說。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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