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件需要附加加上印花稅:[1]
文件/交易的性質 | 印花稅 |
1.土地、建築物、其他建築或浮動房屋的出租 在整個租賃期內,每 1,000 泰銖或其中的一小部分租金或禮金或兩者兼具 |
1 泰銖 |
2. 移轉任何公司、協會、個人或組織機構發行的股份、債券、債券和債務憑證。 每 1,000 泰銖或其一部分的股份繳足價值或票據面值,以較高者為準。 |
1 泰銖 |
3. 租購財產。 每 1,000 泰銖或其總價值的一小部分 |
1 泰銖 |
4. 聘僱工作 每 1,000 泰銖或規定報酬的一部分。 |
1 泰銖 |
5. 貸款或銀行透支協議 每 2,000 泰銖或貸款總額或商定的銀行透支金額的一小部分。 對這種性質的票據計算超過 10,000 泰銖的稅款應支付 10,000 泰銖。 |
1 泰銖 |
6. 保險政策 (a) 損失保險單 每 250 泰銖或保險費的一部分。 (b) 人壽保險單 每 2,000 泰銖或保險金額的一部分。 (c) 任何其他保險單 每 2,000 泰銖或保險金額的一部分。 (d) 年金保單 每 2,000 泰銖或本金的一小部分,或者,如果沒有本金,每 2,000 泰銖或本金的一部分為年收入的 33 1/3 倍。 (e)保險人向他人進行再保險的保險單。 (f)續保保單 |
1 泰銖 1 泰銖 1 泰銖 1 泰銖 1 泰銖 1 泰銖 原保單費率減半 |
7. 委託書,即委託代理人的信函,不採用文書或合約的形式,包括任命仲裁員的信函: (a) 授權一個或多個人僅執行一次作為。 (b) 授權一人或多人共同實施不止一次的行為。 (c) 授權多人分別實施的行為,授權實施不止一次的行為;文件將根據每個被授權人收費。 |
10 泰銖 30 泰銖 30 泰銖 |
8. 在公司會議上投票的委託書 (a) 僅獲授權參加一次會議 (b) 獲授權參加一次以上會議 |
20 泰銖 100 泰銖 |
9. (1) 匯票或類似票據,如每張票據或票據的匯票 (2) 使用的本票或類似票據,如每張票據或票據的本票 |
3 泰銖 3 泰銖 |
10. 提貨單 | 2 泰銖 |
11. (1) 任何公司、協會、個人或組織機構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證書或債務證書 (2) 在泰國出售的任何政府債券 每 100 泰銖或其中的一部分。 |
5 泰銖 1 泰銖 |
12. 支票或任何代替每件工具支票的書面訂單 | 3 泰銖 |
13. 銀行有息定期存款收據 | 5 泰銖 |
14. 信用證 (a) 泰國發行 - 價值低於 10,000 泰銖 - 價值 10,000 泰銖或以上 (b) 每次在國外發行並在泰國支付 |
20 泰銖 30 泰銖 20 泰銖 |
15. 旅行支票 (a) 對於在泰國簽發的每張支票 (b) 對於在國外簽發但在泰國支付的每張支票 |
3 泰銖 3 泰銖 |
16. 每件貨物的收據 與水路、陸路和空運貨物運輸有關的簽發,即在簽發提單時由運輸車輛的官員或貨主簽署的文書,該運輸車輛按照該收據的規定運載貨物 |
1 泰銖 |
17. 擔保 (a) 無未指定限額的金額 (b) 金額超過 1,000 泰銖 (c) 金額超過 1,000 泰銖但不超過 10,000 泰銖 (d) 金額超過 10,000 泰銖 |
10 泰銖 1 泰銖 5 泰銖 10 泰銖 |
18. 典當經紀 每 2,000 泰銖或其中的一部分債務。 如果典當經紀不限制債務金額。 |
1 泰銖 1 泰銖 |
19. 倉庫收據 | 1 泰銖 |
20. 交付訂單是文書上出現姓名的人、或有權收取貨物的人或簽字人收貨的文書。 | 1 泰銖 |
21. 機構 (a) 具體授權 (b) 一般授權 |
10 泰銖 30 泰銖 |
22. 仲裁員作出的決定 (a)在爭議涉及每 1,000 泰銖或其零頭的金額或價格的情況下 (b)在沒有限定金額或價格的情況下。 |
1 泰銖 10 泰銖 |
23. 文件的副本或繕本,即與原件或合約內容相同,並由執行文書的人以與原件相同的方式簽署的文書。 (a)如果文書原件應繳稅款不超過5泰銖。 (b)如果印花稅超過 5 泰銖。 |
1 泰銖 5 泰銖 |
24. 提交至註冊處的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 200 泰銖 |
25. 提交至註冊處的有限公司章程。 | 200 泰銖 |
26.新的公司章程、經修訂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副本提交至註冊處。 | 50 泰銖 |
27. 合夥合約 (a) 關於建立合夥企業的合約 (b) 修改設立合夥企業的合約 |
100 泰銖 50 泰銖 |
28. 僅依以下規定收據: (a) 政府彩票開立的收據; (b) 與不動產的移轉或任何權利的創造有關的收據,如果產生這種收據的法律行為是依法登記; (c) 僅在車輛根據管轄該車輛的法律註冊的情況下,與車輛的銷售、具有贖回權的銷售、租購或所有權移轉有關的收據。如果根據 (a) (b) (c) 項的收據金額為 200 泰銖或以上:每 200 泰銖或其中的一部分。 |
1 泰銖 |
印花稅從1泰銖到 200泰銖不等。有幾個加收印花稅的附加費條件如下:
- 文件未加蓋印花稅時,納稅義務人、或票據持有人、或文件受益人有權向稅務局出示文件以繳稅,稅務官員應允許繳稅
- 如果票據在泰國簽立但未加蓋印花、或票據上的金額不正確,並在票據被要求正式蓋章之日起 15 天內提交給稅務官員繳納稅款,該稅款應在 15 天內根據費率支付,不收取附加費/額外費用。
- 如前所述超過 15 天,將按以下基礎收取額外費用:
- 如果稅務官員要求在文件上蓋章,但從文件被要求正式蓋章之日起,此類文件的蓋章金額不正確,並且如果發現此類錯誤的時間晚於前面提到的 15 天但不超過 90 天,補繳差額稅額兩倍的附加費。
舉例:要求的稅額是10泰銖,但加蓋價值7泰銖的印花稅,總金額的計算為3泰銖的差額加上2倍的差額(3x2)=6泰銖。因此,應支付總金額為 3+6 = 9 泰銖。
如果文件沒有適當蓋章,並且在同一時間段內(15天以上但不超過90天)發現錯誤,附加費應為必須蓋章金額的兩倍,或罰款 4 泰銖,以較高者為準。
舉例:要求的稅額為 10 泰銖,但未附加此關稅的金額,計算應為 10 泰銖的漏稅金額加上兩次漏稅稅額的附加費(10x2)= 20 泰銖。因此,應支付總金為 10+20 = 30 泰銖。
如果計算金額不正確或完全漏稅少於 4 泰銖,應支付 4 泰銖。
- 如果文書被要求正式蓋章之日起 90 天內發現金額不正確或未蓋章的錯誤,徵收 5 倍稅額或 10 泰銖的附加費,以較高者為準。
如果沒有附加相同要求金額的稅額,計算應為 10 泰銖的漏稅金額加上 5 倍的漏稅金額 (10x5) = 50 泰銖的附加費。因此,應支付總金額應為 10+50 = 60 泰銖。
如果附加費的計算少於 10 泰銖,應支付 10 泰銖。
- 當官員進行檢查或對任何人(無論是否為政府官員)提供的資訊進行檢查
舉例:所需稅額為 10 泰銖,如果未開立收據,官員可以收取全額稅額 10 泰銖加上所需金額的六倍 10x6 = 60 泰銖。因此,應支付總金額為 10+60 = 70 泰銖。
如果計算少於 25 泰銖,應支付 25 泰銖。
- 文件未加蓋公章,因為
- 未加蓋印花稅,稅務官員有權徵收全額稅款並徵收六倍稅款或 25 泰銖的附加費,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與前述不開立收據相同。
- 當所貼印花的金額少於應繳稅款,稅務官員有權收取差額的費用,並收取不足金額的六倍或 25 泰銖的附加費,以較高者為準。
舉例:要求的稅額是10泰銖,但只貼7泰銖,官員可以收取3泰銖的稅額差額加上要求金額的六倍3x6 = 18泰銖。因此,應支付總金額為 3+18 = 21 泰銖。
如果計算少於 25 泰銖,應支付 25 泰銖。
- 在其他情況下,主管官員有權徵收相當於應繳稅額或25泰銖的附加費,以較高者為準。
此外,還有印花稅的懲罰。例如,當一個人有責或被要求取消加蓋印花,未能或拒絕繳納稅款或取消印花,應處以不超過500泰銖的罰款。此外,故意偽造印花印章取消日期的人應被處以不超過 500 泰銖的罰款、或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最後,已知持有偽造印花或出售被取消印花的人取消或被政府法令取消的印花,將被處以不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不超過 5,000 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
[1] https://www.rd.go.th/english/21986.html.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0rz.tw/DFM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