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 COVID-19 導致的經濟衰退,一些製造商決定通過改變生產方法、設計或機械或減少員工人數來降低成本。這些決定可能會降低成本並幫助公司生存,但也可能導致產品質量下降。在最壞的情況下,根據《泰國產品不安全貨物造成的損害責任法》(簡稱《泰國產品責任法》),[1]劣質商品可能會讓產品對消費者不安全。《泰國產品責任法》已經強制執行14 年,但僅有幾件最高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因為大多數案件在最終判決之前已經和解。
根據《產品責任法》,有幾種類型的企業家和商業經營者被認定為“可能受到法律處罰的潛在責任方(“PLPs”):
- 製造商或聘僱者
- 進口商
- 無法識別製造商、聘僱者或進口商的貨物
- 任何人使用被指控的不安全產品的名稱、商號、商標或聲明,或以導致被視為製造商、聘僱者或進口商的方式行事。
此外,“產品”是指根據《產品責任法》製造或進口用於銷售的任何種類的動產,包括農產品和電力,但不包括部級規定的規定。因此,房地產買家受到《泰國民商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此外,“不安全產品”是指由於製造缺陷、設計缺陷或缺乏明確的警告、說明或其他有關產品使用、維護或保存的資訊而導致或可能導致損壞或傷害的產品責任行為。
若要主張損失,受害方只需證明他們遭受PLP 產品的損壞或傷害,並且已經正確使用和維護該產品。受害方無需證明哪位PLP造成傷害損害。當 PLP 面臨索賠時,可以提供以下其中一項以避免責任:
- 產品並非不安全
- 受害人不知道該產品不安全
- 即使有明確的資訊和警告,受害人誤用產品
[1] Officially it is Liability of Damages Arising from Unsafe Product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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