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換帖的好兄弟前幾年開了一間電子遊戲場
上個月,他收到了市政府的罰單
處罰的內容上面寫說,因為晚間場所內沒有人管制
違反了未成年學童不能進入的規定
但重點是,市政府並沒有真的看到或拍到有未成年學童進入
僅僅只是因為他們來抽查的時候,剛好沒有員工守在現場
好友看到處罰內容覺得很不服氣
因為沒有證據顯示真的有未成年學童進入
他最後憤而去法院訴願跟行政訴訟,但都是敗訴…
現在還被判說要被公告營業場所當事人姓名
但這已經完完全全涉及個人名譽受損了!!!
好友真的覺得自己是冤枉的
而且開罰的證據明顯有缺漏與不完善的地方啊?
想請問大家現在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事態緊急,拜託了

個人積分:196分
文章編號:8378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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