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雇主應該知道的試用期
當一位泰國雇主計畫聘雇一位新員工加入公司,一般來說雇主會設定一定的試用期間以便觀察新員工的技能與知識。但是《泰國勞動保護法》並沒有關於試用期的定義及規定。試用員工在泰國法律下被視為一般員工,享有正常員工應有的福利。

以下為幾個試用期在泰國的事項:

  1. 一般的試用期不過超過119天以避免支付資遣費

依據《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18條規定,如果員工工作滿120天,資遣費應不少於30天。因此為了避免支付資遣費,泰國雇主應會把試用期設為不超過119天。但是如果勞雇關係係基於《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19條終止,雇主可直接資遣員工而不需支付資遣費。

2. 當泰國雇主決定終止勞雇關係應給予30天的預先告知

依據《泰國民商法》以及《泰國勞動保護法》,當雇主打算提前終止勞雇關係應給予預先告知。依據《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7條規定,如雇傭合約中沒有明確記載雇傭期限的員工,雇主或雇員可以在工資支付到期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時生效。然而對於合同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因為其合約會在規定期限完成後終止關係。

如果雇主未在至少離職前30前進行告知,《泰國勞動保護法》規定雇主須支付1個月的薪資為為罰則。[1]


[1] Section 17/1 of Labor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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