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雇主需要知道的定期勞雇合約
有些雇主在泰國可能會考慮與員工簽訂定期勞雇合約以避免支付資遣費,因為當勞雇合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但是簽訂定期時雇主不可不知勞雇合約需要了解限制條件、以及最高法院對此的判決。以下為重要事項:

  1. 勞雇合約只能適用在特定種類的工作像是季節性工作、特殊專案工作非公司本身進行的事業。

  1. 雇主和員工可以任意設定聘僱期限,但勞雇合約必須明確說明聘僱期限和終止勞雇關係的日期。[1]

  1. 聘僱關係應在期間結束後終止。聘僱期間不可延長或提前結束。

  1. 依據《泰國勞工保護法》,試用關係不應被視為定期期限。[2]

也有一些有關的最高法院判決,雖然這些判決並非法律,但低階法院在作判決時會列入考量。在以下狀況勞雇合約不被視為定期合約:

  1. 當合約期間超過兩年。(最高法院判決 2403-2430/2543)。

  1. 當合約有條款指出當員工沒有工作可進行時,合約可提前終止。(最高法院判決 888/2527) 。

  1. 當合約有條款指出雇主及員工任一方可以提前終止合約。(最高法院判決 5180/2542) 。

因此雇主了解定期勞雇合約的條款是件重要的事,避免合約成為違法合約。

[1]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No. 2648/2544.
[2] Section 17, paragraph two of Labor Protection Act B.E.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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