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鄰居住著一對母子
這幾年很少看見兒子出現,聽說是去外地還是外縣市工作很少回家
以至於只剩下一個快八十歲的媽媽在家
阿婆行動不太方便,大家平時看到她都會幫忙提個東西
或是關心她身體狀況之類的
但最近聽鄰居說,阿婆突然被通知
說家裡拖欠了兩萬元的交通違規罰鍰沒繳
導致現在住的透天厝即將遭到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
一個快要八十歲的人,平常行動範圍根本出不了社區
也都是用拐杖行動,遑論要犯交通違規?
里長也曾試著幫忙連絡她兒子回來處理,但都聯絡不到人
看到她因為籌不出錢,就快沒地方住
真的感到非常不忍心
就連我們這些鄰居想幫忙,都遭到婉拒
情理法,法理情…
想問行政執行署這樣的懲處標準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是否太過偏頗?就沒有辦法以法律的方式幫助阿婆了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240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官莊榮裕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其實這是一個,應該是標準的執行程序啦,基本上法律沒有規定說,欠多少才不能去執行不動產」。但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法律條文說得清清楚楚,但為何執行署人員毫不在乎?
尤有甚者,最近經常看到行政執行署執行績效的「戰果」,例如執行署累積起徵金額5788億等,但要問的是,人民有依法繳稅繳費的義務,而行政官員也必須依法執行,而不是把人民視為惡意刁民,用查封拍賣超過千百倍的財產加以處罰,這種不合比例原則的執行程序,明顯違法,難道執行署官員都不知道嗎?還是「只要有績效,有甚麼不可以」?
財產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呼籲執行署官員要嚴格遵守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的規定,挑選適切的執行標的,才是能讓政府與人民間達成權力的平衡,也才能落實執行署「執行有愛,公義無礙」的精神。
(脫產、喊窮拒繳,法務部執行署還可向法院聲請管收。)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