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問題 殺人致死公訴罪檢查官起訴,受害者家屬(以下以A簡稱)有需要再去請律師嗎? 一審判決宣告後,A在未滿一個月立即付錢給律師打二審,並且是找兩位律師及寫上訴狀。但二審的開庭卻是在3個月後,而且二審上訴是由犯罪者被告不服宣判而提起的。並且維持一審宣判駁回。 後續A還有給錢請律師寫三審訴狀。 但在國家司法網站及陽光司法網站查詢該那兩審刑事案件卻皆看不到A所請的律師名 請問一般人會這樣做多花十幾萬的錢嗎?律師的收據還有塗改痕跡,請問A提出這樣的明細收據資料合理嗎?
THE-ONE wrote: 在國家司法網站及陽光(恕刪) 案件已經在四年前結案,是A說他有請律師打刑事案件,但跟本無需請律師,A有轉錢到他自己口袋,要他提出收據明細時,拖拖拉拉,覺得奇怪才發現這些問題 A是受害者被害人家屬代表。 不知為何跟給連結有何相關?
lovejerry999 wrote: A請的律師在程序上是(恕刪) 一審在105/12/8宣判,被告不服而上訴,為何A需要寫上訴狀,並且在105/12/22給二審兩個律師費,但二審開庭卻是在106/3/1?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為何A還要給兩個律師三審上訴狀費,並說其中一個律師不給收據這完全不合理呀
艾睿客 wrote:一審在105/12/...(恕刪) 如果A認為地院判的太輕,不能委請律師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至於A要請幾個律師,法律並無限制,這是A的自由,不是嗎?又,合不合理,每個人的標準不同,不好評斷,更何況,資訊過少,更難推敲事情原貌。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A認為地院判的太(恕刪) 所以你認為全都合理? 還有內文已有說是被告不服而上訴,未開庭就給律師費? A是個連30元匯費都要討回的人,並且也是不會關心別人的人 會那麼想多花錢去做這些事?明細都為了符合他的帳戶支出金流 還有受害者的國保喪葬補助費A自己收入,並沒告知其他家屬,其他家屬都有分擔喪葬時的費用 提到這個刑事費用,A馬上三字經送給其他家屬
艾睿客 wrote:所以你認為全都合理?...(恕刪) 關於合不合理的問題,我留言內有說明,依照判決書內容,該案被告及檢察官都有上訴,並非只有被告上訴,律師的委任費用,大多都是要先支付的。你與A之間的糾紛,外人不瞭解也不想瞭解,更不想介入,所以能回答你的,是程序上的問題,至於是非對錯,或權利的保障,也可以利用法律及訴訟程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