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人未婚生子的小孩來要求扶養費,分離約9年,目前15歲,請問扶養費大約如何計算?律師費用?另外我老了退休了是否也可以提出扶養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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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找專業的吧
印象中好像還有法扶的律師可以免費諮詢
在這邊萬一道聽塗說反而誤了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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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要最近五年內才能主張撫養費;在五年之前更久的就不能主張了。也就是說,你頂多只付最近五年的撫養費。

又撫養費的算法就是依照內政部發佈的每個人基本的生活費來計算,可以上Google搜尋,大約兩萬元左右(每個縣市地區都不一樣)。你跟小孩子的媽媽各自分擔一半。

ccy4343 wrote:
法律的規定,要最近五(恕刪)


已發生之扶養費代墊...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chun777 wrote:
已發生之扶養費代墊...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小孩撫養費怎麼會是不當得利呢?你弄錯了吧!不懂不要亂講,免得誤導別人。又你是不是律師?故意發表錯誤訊息。我對律師、法官等念法律系的印象很差,詳情這裡就不講了。

我前面講的五年,法律上有規定,只是忘記是哪一個法條。只要每個月要按時支付的譬如房租、撫養費等費用,對方請求時效最多五年。

還有前面有人建議樓主去找律師。碰到法律疑問情況不是很複雜的話,上Google就可以找得到答案,不要花冤枉錢去找律師。


前面講的五年,剛上Google搜尋,找到法條了。民法第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請上Google搜尋「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44號」,此案包括離婚、小孩監護權以及撫養費,裡面有撫養費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

先謝謝以上各位的回覆,我上網查也是有5年的,15年的,目前不清楚會是哪一項,計算我大概瞭解了,另外我老了的扶養費請求是否可行?這一來一往之間是否還有其它問題?例如時效有5年跟15年的也是大大們回覆我才知道有這項。謝謝你們。
metrosexual's wrote:
是有5年的,15年的,
 民法126條裡面寫的贍養費其實就是撫養費,所以是五年。至於15年的規定是另外的民法125條,不要弄錯。

至於你另外一個問題,上Google搜尋「民法孝順父母」就可以看到適用的法條了。 1084 條:「子女應孝敬父母。」子女成年後賺錢,當然就有責任負擔撫養費來孝敬父母。屆時同樣道理,你的請求權也是五年。

贍養費與扶養費是不同的法律名詞,不能混淆(此可觀民法第1057條、第1114條)。
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要看有沒有約定扶養費給付金額、給付方法等協議而定。
1.未約定,依民法第125條,15年(不當得利返還)。
2.有約定,依民法第126條中「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5年。

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104台抗字第776號裁定:「父母(包括已離婚之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等規定即明。倘該扶養費係由一方先行墊付者,該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且此項請求乃在使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ccy4343 wrote:
小孩撫養費怎麼會是不當得利呢?


不當得利的定義: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原本應該由你負擔的扶養費,你沒有負擔,這就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而你沒有負擔的扶養費,由他人代墊了,這就是致他人受損害者
因此,你就負有利益返還的責任。


ccy4343 wrote:
民法126條裡面寫的贍養費其實就是撫養費,所以是五年。


贍養費跟扶養費在民法中是不一樣的東西,
贍養費是針對離婚配偶,
扶養費是針對未成年子女。
請求權時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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