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啦~ 是樓上住戶要借道樓下住戶通排水管,但樓下住戶一直提出各種條件刁難拖延,管委會主委協調多次不成,樓上住戶也寄存證信函了,最後不得已只好向建管處陳情,建管處就發函給樓下住戶請他配合,否則會有罰則.前情提要就是這樣, 然後本社區就收到這封文了,主委很冤屈呢!他明明就有跟樓下住戶說樓上住戶不接受他提的條件了啊!
rebeccayeh wrote:他明明就有跟樓下住戶說樓上住戶不接受他提的條件了啊! 看不懂感覺是發文者允許或許可..讓鄰居可借道做維修只是條件沒談好..損傷賠償或回復原狀需做維修的一方寄存證信函及建管處裁處.然後被借道的鄰居不爽..就是條件沒談好..損傷賠償或回復原狀
就是樓下住戶寫了一份"同意修繕協議書",但樓上住戶和管委會都不同意他協議中提的條件,這份文附了主委在LINE即時回應他的"再聯絡"或"再瞭解",但其實主委後來已經口頭回絕他這份協議書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已經有載明, 如果有損害, 必須修復了.第6條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那到底不是執業律師, 這協會也沒登記在案, 可以代發文嗎?
rebeccayeh wrote:同意修繕協議書 既然建管處都發函下來了,你管他條件是什麼!如果他不願意讓樓上進去修,就告他。在判決前聲請假執行,或是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至於私文書誰都可以發,只要不是偽造私文書都行譬如你也可以在家裡發函給兒子或女兒,如110年1月11日家父字00001號、110年1月11日家母字00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