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酸民嗆了很不爽,很想像標題這樣吶喊吼~
先說結論,除了罵你的當事人,要順便提告網路平台不是不行啦,但告不告得成,就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惹~
依照慣例,精美插圖幫助解惑常見狀況,本次有請火山君!
這邊分享一個法院例子,想閱讀就當長知識~不想的話可以直接跳結論,只看圖文當然也是可以的啦XD
【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一名吳姓女子和朋友們在社群網站痞客邦、PTT、Mobile01等網路空間指責另名朱姓女子。想當然爾朱女氣到爆炸,一狀告上法院,還將經營部落格平台的公司也列入被告。
法院於是開始討論:
1.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否負有管理之責?
2.管理責任及防止措施的界線又該畫在哪裡?
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審查所有刊登在網路上的資訊,這等於要求網路公司扮演網路警察的角色,有礙網路資訊傳播,更箝制言論自由。
所以,
法院審酌認為,目前能力及技術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針對使用者發布內容進行事前篩選,且如此作法將阻礙網際網路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限縮,反將不利於最終消費者。
而且網際網路發展急速,資訊數量龐雜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判斷「是否侵害權利」,困難性日益增加。網路服務業者並非法官,對於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有可能出現判斷錯誤。
在這種明顯侵犯權利的時候,網路業者如果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像是沒有建立檢舉管道之類的)...那!確!實!是!業!者!的!錯!
而有鑑於言論自由的保護和界線,法院與檢察署針對此類案件,大多做出駁回或不起訴處分(當然不是全部,還是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簡言之,平台業者大多無須為使用者妨害他人名譽等侵權行為負責。
好der,身在民主開放自由國度的高素質人民,在網路大發厥詞之際,冷靜3秒鐘,多一分自我警惕與求證,一定能有效避免紛爭滴!
除了在網路上當酸民,人生還有很多美好事物滴!大家都要乖乖唷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01長期放任免洗帳號(恕刪)
這是個很實際的提問,也很有趣
可以簡單分成兩個層次來看~
一是「網友多次要求控管,01仍置之不理」,
二是「免洗帳號」
要求控管的部分,可以回歸到申請帳號的制度;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審查申請人身分的時候有無在合理範圍內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像是郵件信箱和手機認證等等?
業者畢竟不是公家機關,沒有公權力要求審查身分證件,以社會生活經驗來看,一個人持有的手機門和電子郵件信箱號有限,設下此道程序程序已有基礎的身分認定,是否真的「置之不理」?可能難用幾句話說清。
而「免洗帳號」部分,若有心人在通過上述的身分審核機制上有意隱瞞,或他就是不怕麻煩,願意生出手機門號且完成所有認證程序......網站業者很難事先掌握。且若要求業者砍殺所謂的「免洗帳號」,要是錯殺無辜,像是人家可能只是剛好忙碌,很久沒上線之類的~這個糾紛就更龐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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