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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jack wrote:
夫妻財產妻子先分一半,另一半才是遺產
如果女兒被收養,另外一半5個人分(2兒子 2女兒 妻子)
如果女兒沒收養,另外一半3個人分(2兒子 妻子)
這是鄉野傳說的說法,依法沒有這回事!
依照民法與遺產稅的規定,遺產分配就是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沒有什麼配偶先無條件拿走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配偶再與子女分配這回事!
鄉野說法,緣自民法1030-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條規定,不只遺產可以用,離婚也可用
它的先決條件,是過世的配偶的"遺產",要比在世的配偶少上的"資產"還多,才可以實施這條規定,如果反過來,就不行!
差額分配,也就是多的一方的遺產與少的一方的資產的"差額的1/2",在世的配偶可以先抽走,不列入遺產,差額剩下的1/2,再與剩下的遺產,一起由配偶與子女均分
要實施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要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才可以施行,不是說我想這麼做,稅法上就該讓我這麼做。因為就算你申請了,國稅局也要看到移轉證據
通常會申請這麼做,都是因為遺產稅超過了1280+123萬(123萬是稅法的喪葬補助),死的那一方又比較有錢,才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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