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段敘述,假設前段為真,但在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下,後段.未必成立.
知道樓主有想主張的權利,卻不知道如何訴諸倫理,並表於法律,既維己權,又合人情.
其實,回到原點.開文所言 “房子是我跟我爸爸努力來的“ ,而現所有權人亦不否認的狀況下,建議可據此為”預告登記“的依據.以筆者為預告登記權人,即使所有權人往生,除筆者及法院強制命令外,無人可以做任何所有權異動.
再輔以遺囑,文載承認借名登記之實,同意筆者父親為真實所有權人,故本不動產應過戶予筆者.則,此效力可以超越特留分規定,成為特定遺贈.”敵人反而剩下筆者自己的兄弟姐妹跟母親“
課遺產稅絕對是最划算的,只是,看遇上怎樣的代書做的規劃.
看不起有一部分叫人作分年贈與規劃的代書.
因為有時候,這只是增加收費次數的手段而已
遺囑,是一門學問,公証
加上顧問費,三萬塊之內應該都值得,只要是有效的遺囑
魏書落陽城 wrote:
想請教一下大大!我是
因為奶奶最近突然跟我提起房子的事情,所以我也才想到這個問題。她說要找代書立遺囑,房子給我,但要留一間空房給我的姑姑(她的女兒),其實我是沒什麼意見。(恕刪)
代書只是代人書寫代人跑腿,會寫字會走路的就不一定要找「代書」幫你寫字跑腿。
(現在都電腦/手機輸入更少用寫的)
重點是:遺囑必須經過法院公證處公證,公證人會先確認你奶奶的知覺反應,是否為自己的意願,公證後的相關文件也會有副本在法院封存。
也可找民間公證人。
為了避嫌,避免遺囑都是你寫的,奶奶同樣可以找代書寫遺囑,但重點還是遺囑必須經過公證。
你奶奶的意願應該是,房子在你名下(奶奶的孫子),但你要留個房間給姑姑住(奶奶的女兒)。
但這樣的遺囑也很籠統,最好是你奶奶+姑姑+你一起打好遺囑(找遺囑範本有樣學樣),再一起到法院公證處公證。若姑姑已嫁出去就跟她講盡量留個客房! 搞不好她也不用。
這才是正常家庭的正常的邏輯!
Eigen wrote:
要省掉大麻煩,生前過戶是上策。
台灣的立遺囑只是笑話,死後子女一樣告上法院,沒效用。生前分完 後代才平安。(恕刪)
立遺囑要找法院的公證處「公證人」才有法律效用,不是隨便寫寫或找認識的人當「證人」就算了。
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處(在法院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沒辦法上法院公證處,應該可以多花點錢找民間公證人到府公證。
所以,最省稅的方法還是立遺囑,但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沒公證的遺囑就會灰來灰去,奶奶還沒死,姑姑也不用先做什麼拋棄繼承。
已有法院公證的遺囑卻被對方告,告方一下就會被法院打回票。
法院公證也沒什麼,去法院「公證結婚」就是公證,只是程序、文件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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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642483
房屋贈與可以善用一生一次的增值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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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10% ) 計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出售土地於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出售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未滿1年者,其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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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雖然不用贈與稅,以後賣出一樣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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