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風浮雲 wrote: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你畫重點!你呀!一點法律概念都沒有,在這邊鬼扯教壞小孩子...
引自 PTT日本某人自家土地被不明的車輛停放報警後警方回應:「這不是公家道路你要去找法院處理」地主去找地院提告法官:「啊你不能亂動對方的私有財產」原告:「知道了」地主把車子開到法院門口高歌離席車車放了超過3天 法院受不了找了警方警方:「這裡不是公家道路你要找法院處理」法院人員找了地主「討論」後無果法院表示正在討論對策^現在在這裡
cckm wrote:如果有人搬塊大石頭放在別人家客廳,難不成屋主也不能動它? 如果那個大石頭是有價的,目前的法律就是如此規定,你可以先去宣告,確認沒人要,才能移除它,但是你先找個地方放置是可以的,不過沒有警察是敢幫你移除或搬動的。舉一個例子來看:房東A把房子租給房客B,房客B在家中客廳放了一個大石頭,這個大石頭價值數十萬,因為房客B在沒賣掉這個石頭前付不出房租,所以房東A強制收回這個房子,那房東A是否可以不經宣告而清除這個大石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