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作負責的遺產管理人應該準備以下事項:[3]
- 在亡者過是一個月內、或是遺產管理人確認委任一個月內準備遺產清單。如果未能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準備遺產清單,可以提出延期申請[4]。
- 針對遺產管理進行必要的動作像是回覆法院。
- 短時間內針對遺產收集的債務進行必要程序[5]。
- 遺產債務人對還款滿意後,遺產需進行分割,並在聽取法院命令或視為已聽取法院命令之日起1年內完成一份帳戶管理及遺產分享的報告,除非大多數繼承人或法院另有規定。[6]
此外,遺產管理人可以被免職。依據CCC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在以下狀況免職:[7]
- 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遺產管理人怠忽職守或是其他合理原因申請免職遺產管理人[8]。
- 遺產管理人依據合理原因離職且須經法院許可,但在過程中如發生管理損害,仍需承擔責任。
- 過世或成為具有禁止資格的人,例如破產、心智不完成、或虛擬無能者。
應該在遺產分配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1] Section 1719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2] Ibid, Section 1711.
[3] Ibid, Section 1716.
[4] Ibid, Section 1728 and 1729.
[5] Section 1744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6] Ibid, Section 1732.
[7] Ibid, Section 1727.
[8] Ibid, Section 1731
本文同步發表於 https://0rz.tw/HVRO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