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處理商業仲裁的三個主要機構是泰國仲裁協會(“TAI”)、泰國仲裁中心(“THAC”) 和貿易委員會商業仲裁委員會。有關泰國仲裁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我們先前的文章“泰國仲裁1”及 “泰國仲裁II” 在 https://0rz.tw/2oEhQ及 https://0rz.tw/tMO2V.
如果在仲裁審判的情況下已作出仲裁裁決, 並且其中一方似乎對該決定的結果不滿意,該方可以在收到仲裁員的裁決副本之日起 90 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異議請求。[1]
但是,如果雙方不同意使用仲裁程序解決商業糾紛,則各方可以向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繼續解決商業糾紛的程序。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得知仲裁員的任命或者對其公正性、獨立性或資格有正當懷疑的情況下,應當在 15 日內提出聲明。 向仲裁庭陳述質疑的理由。.[2]
如果有一方是外國人,可以聘請泰國律師出庭並提供授權書。
以下是典型的商業訴訟程序順序:
- 原告起訴(原告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起訴);
- 法院受理案件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傳票;
- 被告提交答辯;
- 召開和解會議;
- 如果在和解程序中沒有達成協議,當事人進行預審會議有關他們認為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
- 法院安排庭審日期;
- 雙方提交結案答辯;
- 法院宣布判決。
法院程序取決於案件的複雜度。一般的初審民事法院的案件通常會花費1年至1年半的時間,從遞交起訴狀至法院宣布判決。
[1] Section 40 of Arbitration Act B.E. 2545.
[2] Section 19 and 20 of Arbitration Act B.E. 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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