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新修正的重點:
- 正式認可五等級顯著性: 顯著性從高到低為創造性商標、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以及通用名稱商標。
- 由中文組合的商標,如果文字組合沒有含意,即,不具有描述性,視為具有創造性和可註冊性。[2]
- 由不少於3個字母和數字組合的商標被認為具有先天的識別性,除非該商標是常見序列例如ABC.[3]
- 不少於2年的線上及社交媒體廣告被認為是充分的證據表明商標已取得識別性,表示該商標有第二層意義。[4]
- 審查員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針對商標不具有識別性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如果聲明不專用的部分不是商標顯著的部分。
請留意以上規則為審查員的審查基準、並非《泰國商標法》的規定。意即,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效果,新的修改規定目的是幫助商標審查員施行商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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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 more detail of the manual, please refer to Announce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bjec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onsideration Guide 2022 No. 18/2565 at http://www.ipthailand.go.th/images/3534/2565/TM/TM_2565.pdf.
[2] Section 7, paragraph two (3) of Trademark Act B.E. 2534.
[4]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4326/2561 (Request No. 6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