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25條,時效為15年。
消滅時效需由「債務人」主張,換句話來說,若有筆債務已經過了15年追溯期, 還有接收到追討時,債務人就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就可消滅時效,得以拒絕給付。
不過,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遭到時效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追訴期將會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債務追溯期有多長?】
依據民法125~127條規定
1.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
2.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職退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權責)
一般民眾對債務追溯期的觀念,仍停留在民法的「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認為只要過了「15年」追溯期,就可以不用還任何債務。
<mark>實際上,銀行對於金融債務,會將「本金」、「利息」、「違約金」,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mark>,由於利息追溯期為5年,本金或違約金為15年,銀行對債權管理相當謹慎,因此<mark>銀行每5年就會向法院聲請更換「債務憑證」,就可以延續債權。</mark>
因此,儘管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債務人仍可能還是要償還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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