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銀行債,是不是躲過15年追溯期就沒事了?

※一般的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25條,時效為15年。


消滅時效需由「債務人」主張,換句話來說,若有筆債務已經過了15年追溯期, 還有接收到追討時,債務人就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就可消滅時效,得以拒絕給付。


不過,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遭到時效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追訴期將會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債務追溯期有多長?】
依據民法125~127條規定
1.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
2.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職退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權責)

一般民眾對債務追溯期的觀念,仍停留在民法的「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認為只要過了「15年」追溯期,就可以不用還任何債務。

<mark>實際上,銀行對於金融債務,會將「本金」、「利息」、「違約金」,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mark>,由於利息追溯期為5年,本金或違約金為15年,銀行對債權管理相當謹慎,因此<mark>銀行每5年就會向法院聲請更換「債務憑證」,就可以延續債權。</mark>
因此,儘管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債務人仍可能還是要償還利息、違約金。
文章關鍵字
好事貸-No1 wrote:
※一般的買賣契約、金...(恕刪)

一堆房貸30年表示。
1589
重點在是否有約定:借款人未給付房貸,視為全部到期。有15年。沒有就為定期給付債權,每期5年。
權利不行使是會消滅!
如:退稅!

我保留法律追X權
是無法保留的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1589
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是適用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10年,非民法規定。法觀念上仍有區別。
白話是這樣嗎
簽約15年還完
但欠債人以為賴皮撐到契約的日期後就可以不用還了
其實是在是用債權人提告的日期算起
在最後一天提告的話
加上通緝的時間
總共要逃29年364天
這是這樣算嗎?
1589
不是這樣算,合法起訴且未撤回自起訴日中斷時效計算,自受確定判決日,重新起算時效。所以是14年364天+訴訟期間+15年(若強執發債權憑證就又重新起算)--->期間無限。
84865426
感謝解答
好事貸-No1 wrote:
※一般的買賣契約、金...(恕刪)

想逃債不如研究破產規定
其實要行使消滅時效抗辯權時,有一點要特別注意:一旦受請求清償時,就要主張,不要先承認債務(時效完成後之承認),後再主張時效抗辯。此時因已「承認」該債務,致債權重新起算時效,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民法129+137)
另外,已登記不動產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是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公示原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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