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後很沒有空拍了 先測試夜拍飛行
拍攝日期 2020/10/14
所飛的空域是依照目前規定合法申請的
排除例外項目
1.人群上空 (G3)
2.建築物30m(G1或G3)
3.晚上空拍(G1)
4.視距外飛行(G1)
每次飛行前都會在民航局系統
報到
結束後 報離
以及飛行紀錄 和360檢查表完整填寫
目前由於是合法申請的 拍攝運鏡方式更為保守 不希望有任何事故發生
不知道是否用公司名義申請,所以比較有機會,
若是個人可能就難了...
-------------------------------
假如沒申請,沒罰到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的內容也還好(不會被罰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只是可能要花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解決問題,機子可能會說再見(被沒入)罷了...
不過,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六款,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權限,就要看市政府執行法令的人力與效率了...
------------------------------
民用航空法(摘錄)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表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