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是不貼族
先前去萊爾富繳費都可以正常的繳費
今天(5/18)去萊爾富繳費時,突然跳出"非會員無法繳費,請申辦會員資料"
現在遠通開始封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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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是遠通ETC會員
a7115201314 wrote:
小的是不貼族先前去...(恕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16981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與高公局官司不斷。遠通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立院決議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後,遠通認為無法預見政策變更,向高公局提告討代墊的手續費2483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高公局並無不當得利,判遠通敗訴,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立院通過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後,但遠通無法預見政策變更或個案法令變更,因此受有付手續費的損害,可依契約約定請求高公局賠償;且遠通並沒有受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代墊手續費。
高公局辯稱,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對方負擔;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它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法院依雙方契約,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簽約目的,是為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務,屬遠通依契約的工作範圍,是遠通自己的事務。立院決議後,遠通自行付手續費給超商,以維持代收欠費的服務,是在契約期間內為自己處理事務,而通路商繼續提供代收費服務所生的利益也歸屬遠通,與高公局無關。
法院指出,雖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而受到損害,但與高公局獲有利益是兩回事,高公局沒從中獲得利益,且遠通吸收成本的目的是謀求超商繼續提供代收欠費服務,以利它履行契約所定工作範圍,此利益歸屬遠通,更難以認定高公局或有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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