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a忍 wrote:
法律這樣訂就遵守吧
雖然我騎馬力33匹的白牌車也覺得它比vios或yaris更有資格上國道
但不好意思
在臺灣都要和50西西的機車一樣待轉
當初就是考慮到停車方便性問題(自己家和公司可放但外出不想違規停車)
所以就不考慮黃牌以上
總結就是你不能說
法律給你路權是對
但法律限制你停機車位又是錯
其實法律的規定並非強制大型重機停汽車格喔。我轉貼一下我在RV400同好交流Facebook貼的文,裡面有立法院關於法律用語的解釋與交通部的「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這條有解釋大型重型機車關於停車方面的規定。
雖然該解釋是在黃牌開放前就釋出的,但實際上黃牌開放後即等同於以前的紅牌路權。(實際上是變相的紅黃路權統一,因為應該例外開放的紅牌高速公路路權被交通部民調治國給黑掉了……)
轉貼如下:
政府根本在玩煙霧彈,紅牌時交通部就解釋:「『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
出處: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4484
而立法院對於法律用語「應」和「得」的解釋如下: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出處:http://www.ly.gov.tw/pda/information/legnewsView.action?id=2314&lgno=00022&stage=8&source=defined&isRelated=N
所以說,重機強制停汽車停車格根本是唬爛。哪怕是路邊公共停車格,重機也有權去停機車格,而非只能停汽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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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法條並未強制大型重機停汽車停車格,但政府發揮了他「官字兩個口」的優勢:老子說的就是天理。
紅牌的例外開放高速公路都可以被黑掉了,更何況停車權……若到時候官員直接開金口說:「所有停車場和路邊停車格皆可例外禁止大型重機停放。」,就算法條不修改,只要行政上這樣執行,大型重機除了路邊白線外,有畫格的路邊和不爽重機來停的停車場(不管公私立)都可以禁止大型重機停車了。
法條就算寫得再明,官怎麼說就只能怎麼辦,這就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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