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yi wrote:
勞工一直爭取權益而...(恕刪)
嗯,我認識一位在台 印尼 大陸都有工廠的。
月淨入大概兩千萬左右(三國家總計)
台灣廠最小可能七十名員工左右(但應該都蠻能相配合的 員工盡量替雇主想 雇主也盡量替員工)
如果台灣廠的常常有一些這類事產生,我想他一個心情不好,就不顧台灣員工的生計 不如收掉算了?(當然 大陸那邊或許也越來越‧‧‧所以才又往印尼 越南跑‧‧‧)
(昨天我提到的那例,哪怕是常常不給老闆面子 覺得老闆沒她不可的小姐,也是生產前兩個月請假,生完後兩個月就來上班‧‧‧ 始終還是有想到公司啦! 雖然她常常不給老闆面子‧‧‧)
當然,勞基法那些‧‧‧樓主有他能主張的部份。這是他的權益。
odeoekdf wrote:
已存在的中小企業不用幫他們煩惱
反正有部份網友叫他們倒一倒
到時小間的都沒了
只剩下大間的 如南韓這類型態‧‧‧
到時就知道什麼叫做加班沒加班費,主管七點上班 深夜十二點再下班
看看底下有沒有人敢比主管還早走‧‧‧
應該只有"依法行政", 申訴者勞工會有什麼權利, 雇主沒給的會提醒.
違反"法規"情事嚴重者在勞動檢查時, 可開罰單"行政處分"
若認為"權利"沒得到保障有少. 勞工局不會"公親變事主"即是開協調會, 請雙方來喝咖啡聊是非.
不滿意者就是走"司法"訴訟制度, 由法院來裁判.
法官會怎麼做, 應該也是法條上有什麼來決定, 根據雙方的訴狀內容及言詞辯論再調整.
基本上, 這是"民事訴訟", 法官會先開"調解庭", 不成功再進入"訴訟程序".
勞工有工作權等相關, 是肯定要保障.
雇主老闆也有權利及責任, 該給的不能少; 但也有權利請"不適任勞工"走人, 前提是該付出的代價是不能少.
都是向政府登記來營運(賺錢是第一要素), 必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
所以, 樓主的論述.
我的看法是, 該爭取的權利是應該不要被妥協.
既然, 老闆不想再繼續勞資關係.
那就是, 理性地討論溝通. 好聚好散.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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