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
施行細則內 ,
針對兒少遭受父母及監護人之重大虐待事件 ,
行為人 , 主要照顧者 只有親屬跟監護人 ,
不包含保母
因此保母虐童案不適用此法 ,
也就是說就只會當一般社會案件處理
衛福部次長
第 49 條
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身心虐待。
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衛福部說的施行細則
第 23-2 條 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親屬或家屬。
只在第102條是專指親屬或家屬
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所以只是主管機關不能命保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而不是不適用兒少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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