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說主要照顧者不包含保母, 真的嗎?

衛福部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
施行細則內 ,
針對兒少遭受父母及監護人之重大虐待事件 ,
行為人 , 主要照顧者 只有親屬跟監護人 ,
不包含保母

因此保母虐童案不適用此法 ,
也就是說就只會當一般社會案件處理

衛福部次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身心虐待。


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衛福部說的施行細則
第 23-2 條 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親屬或家屬。

只在第102條是專指親屬或家屬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所以只是主管機關不能命保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而不是不適用兒少保護法。
toxin0702
虐待沒有分,但是除了虐待還是有其他事項,所以法律並需明確責任人,不然其他人需要為了任一小孩負責?不知道影片內講什麼,但是這次這個保母一定適用兒少法無疑。
CogChern
法條說得很清楚了,是〞任何人〞,並不是只規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去討論實際照顧有沒有包含保母根本就是被轉移焦點了。
主要照顧者不能是保母可以接受
但是只要跟未成年人有關的就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我管她X誰是主要照顧者
案件掛名該保母,那就是她該負責
她愛找誰照顧孩子隨便她啊
但她既然掛名跟政府拿了補助金,出事了就是她的事啊
如同別人借錢,你有那個屁股去掛名擔保,借錢的跑路了那債務就是你負責阿
但凱凱的案子 , 凱凱當時的環境下 ,
主要照顧者應該是保母沒錯吧?
劉姓保母那時期是 全天照顧的
這樣也沒法列入主要照顧者?
Juliance wrote:
但凱凱的案子 , 凱...(恕刪)


影片就沒看了倒胃口
法條剛去看了
通篇都是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所以保母身分有很重要?會影響什麼嗎?
他是不是被列為主要照顧者,也不會影響其該受的罰則吧?
Juliance
還是有可能有差 , 要是遇到恐龍法官, 認定為單純管教過當 , 此時就不一定會加重 1/2 , 因為實際上是保母 姐 妹 兩人. 狀況會有不同
toxin0702
只要認定是實際照顧人就算(保母本身)。她妹妹不一定,而且此次不可能有任何法官會認定管教過當....拿火燒已經逾越任何管教之責了。恐龍法官沒有想像中的多,不過法條中有監護人或照顧者加重刑期?
那是因為102條的罰責是親職教育
所以施行細則才特別解釋該條的適用對象
不然名詞解釋絕對都是通用的,而不是針對某一個條文

簡單說就是實際照顧人違反規定肯定就是依相關規定處罰
但是實際照顧人是親屬的時候,就要再加罰親職教育
不然102條列的項目,也都可以在其他罰責的條文看到啊,但不是親屬就不會加罰這一條
CogChern
說到罰責,特別去看了一下,罰鍰、罰鍰、罰鍰,全都只是罰鍰。第49條多了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還好公布保母名並不犯法。
CogChern wrote:
衛福部說的施行細則
第 23-2 條 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親屬或家屬。

只在第102條是專指親屬或家屬

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所以只是主管機關不能命保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而不是不適用兒少保護法。


原來如此 , 感謝您的說明
兒少法就是罰錢而已,罰也沒多少錢,在這個案子來說沒什麼重要性了
還是看刑事比較實在,不要最後又是什麼傷害致死
這麼小的小孩,有可能辯說無法預期他會死掉嗎?如果法官可以接受這種睜眼說瞎話的辯解,那就真的是沒救了
blood0819 wrote:
兒少法就是罰錢而已,罰也沒多少錢,在這個案子來說沒什麼重要性了
還是看刑事比較實在,不要最後又是什麼傷害致死
這麼小的小孩,有可能辯說無法預期他會死掉嗎?如果法官可以接受這種睜眼說瞎話的辯解,那就真的是沒救了

但查詢過去曾經發生過的虐童致死案 ,

大多主嫌判刑在 8年上下
最輕的只有判到 3年多而已
只有一例是不承認虐待, 被判 14年

這兩位 劉姓保母 刑期大概最多也就在 3~9年之間才對
Quantum09
唉 什麼垃圾司法判的垃圾刑責
blood0819
明明凌虐致死比單純殺人還殘忍無道,實際判刑卻連殺人罪的最低刑責都不到,這都什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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