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zzaclio wrote: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3名員警2月16日查緝一件機車竊盜案時,蔡姓竊嫌不願配合並抵抗,員警強力制伏帶回,在候訊前就倒地不起,緊急送醫不治;縣警局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偵辦,法醫解剖發現蔡嫌胰臟破裂,檢方發現3人執法全程未打開密錄器,其中涉嫌以警棍對蔡捅腹部的詹姓警員,因交代不清,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 台灣警員就別太認真竊嫌強力抵抗放人就好強力執法 這下又搞出人命了
POOH1205 wrote:那位是常業犯(多項毒品、竊盜前科),對社會是毒瘤,死了也好;可惜動手的那幾位警察,要被罪犯家屬賺大錢了! 台灣真有趣,真正最大惡極、三審定讞的死刑犯,被保護的好好不能執行;而罪不致死的嫌疑人疑似被虐死,司法體系又輕輕放過,真的是有趣。
POOH1205 wrote:那位是常業犯(多項毒...(恕刪) 查了,執法過當大多還是國賠。可能還是要看法官。『警察官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時,被害人民得否不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而逕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向行使公權力之警察官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對此問題,向來法院實務見解不一,多數判決採加重限制肯定說(限於故意之場合,肯定警察官個人責任),少數採否定說(否定警察官個人責任;應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不得逕向警察官個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