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遭警棍捅腹猝死派出所 恆春3警1收押 縣警局報停職

altezzaclio wrote:
2024-02-24...(恕刪)


現在說是嫌犯本身有病。

POOH1205 wrote:
那位是常業犯(多項毒品、竊盜前科),對社會是毒瘤,死了也好;可惜動手的那幾位警察,要被罪犯家屬賺大錢了!


非常同意 那種社會敗類
應該與世隔絕
遇到民進黨就是樓上這種標準
死了最好
如果是國民黨
就出動1450替犯人伸冤
為了死刑犯人權
可以毀壞司法制度
為了香港殺人犯
鼓動廢青黑暴在街頭打砸搶燒
altezzaclio wrote:
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3名員警2月16日查緝一件機車竊盜案時,蔡姓竊嫌不願配
合並抵抗,員警強力制伏帶回,在候訊前就倒地不起,緊急送醫不治;縣警局主動報請屏
東地檢署偵辦,法醫解剖發現蔡嫌胰臟破裂,檢方發現3人執法全程未打開密錄器,其中
涉嫌以警棍對蔡捅腹部的詹姓警員,因交代不清,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


台灣警員就別太認真

竊嫌強力抵抗放人就好

強力執法 這下又搞出人命了

千萬要謹記的求生法則:

任何警察執法時關錄影器,趕快逃!
POOH1205 wrote:
那位是常業犯(多項毒品、竊盜前科),對社會是毒瘤,死了也好;可惜動手的那幾位警察,要被罪犯家屬賺大錢了!


台灣真有趣,真正最大惡極、
三審定讞的死刑犯,被保護的
好好不能執行;而罪不致死的
嫌疑人疑似被虐死,司法體系
又輕輕放過,真的是有趣。
POOH1205 wrote:
那位是常業犯(多項毒...(恕刪)

查了,執法過當大多還是國賠。





可能還是要看法官。

『警察官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時,被害人民得否不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而逕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向行使公權力之警察官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對此問題,向來法院實務見解不一,多數判決採加重限制肯定說(限於故意之場合,肯定警察官個人責任),少數採否定說(否定警察官個人責任;應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不得逕向警察官個人求償)』
POOH1205
2018年判例:胸口頂撞警被壓制到腿斷 警執法過當判賠42萬
suyasei
最下面不是有寫了,有「國家賠償法」跟「民法」。
情緒性執法過當, 包括幼教老師
逾越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警察與嚴師都要受法律制裁, 無條件的制裁
看到一堆人維護成這樣,如果這樣都能脫罪,哪天親友進警局,就別想走著出來了
suyasei
警方想避重就輕,然後這人被施暴時好像不是在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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