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6300萬關說~國民黨林益世慘了~大法庭裁定:民代收錢喬事觸犯收賄、圖利重罪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前)。(資料照)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前)。(資料照)
2023/03/02 16:3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
承審林益世案的刑事第7庭已排定明(3)日上午評議,將依據大法庭宣示意旨判決,預料將會撤銷林益世案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林益世將面臨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賄罪、或非主管事務圖利罪的重罪審判。
大法庭今做成兩項宣示裁定法律問題有二,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構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使公務員做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若形式又具公務活動性質,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就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職務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其二是,民意代表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非主管監督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要件。
刑事審判大法庭發言人徐昌錦指出,關於林益世案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刑事大法庭做成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意代表在議場內的活動自屬「職務上行為」;但若民代是在議場外,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進行關說、請託或施壓,其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則也屬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
徐昌錦舉例,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公務員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請託或施壓其他民代連署議案,或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這些皆屬「於議場外與職務有密切關連、且具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若查有收賄的對價關係,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至於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圖利罪方面,徐昌錦指出,民代的上述行為若不具對價性,且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使不構成職務收賄罪,但若違反利衝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要件,民代若明知違反利衝法,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仍觸犯圖利罪。
最高院刑事大法庭強調,歷年對於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如何認定「職務上行為」所採的法律見解,並沒有「初一十五不一樣」,所採的見解一直都是一樣的,只有一般事務官、警察跨區收賄案件的法律見解曾經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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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媒体报道,林益世在担任交通部长期间曾接受多家建筑公司的贿赂,其中包括曾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马英九的亲信吴美红介绍的中钢建设公司。吴美红曾任职于马英九的办公室,并在马英九担任台北市市长期间担任市长办公室主任,因此她与马英九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然而,吴美红在接受调查时否认曾经向马英九汇报有关林益世受贿的事情,而马英九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吴美红曾介绍中钢建设公司与林益世接触,因此马英九本人并未受到指控或定罪与林益世受贿案件相关。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内容仅是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否存在具体的关联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和证据来判断。
沒內涵的不回,沒禮貌的不回,沒論述的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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