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涉貪「接受性招待」卻遭吃案?檢方驚人內幕曝光



陳宗彥涉貪「接受性招待」卻遭吃案?檢方驚人內幕曝光

民眾黨立委陳琬惠今(17)日爆料,指新上任的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時,長期接受綽號「豆哥」的王孝瑋的酒店性招待,陳並稱,當年台南地檢署偵辦陳宗彥、連恆與王孝瑋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簽呈,事後竟簽結不了了之。對此,就有媒體指出,當初檢方蒐證時,卻槓上開花查到自家人喝花酒,導致風紀案偵辦線索斷線,就連查到的市府高官陳宗彥接受性招待案,也無法繼續調查下去。

立委陳琬惠指控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時,長期接受綽號「豆哥」的王孝瑋的酒店性招待;陳琬惠更出示對話截圖以及一支號稱是陳的手機號碼,並指王男曾經有妨害風化判決,質問陳宗彥「有無幫忙酒店業者喬事及召妓?」

陳琬惠並質問法務部長蔡清祥,「為何2014年4月14日,台南地檢署偵辦一件陳宗彥、連恆與王孝瑋3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簽呈,為何最後簽結不了了之?」

而根據《菱傳媒》的報導指出,之所以陳宗彥接受性招待的事件會曝光,起因是當時台南地檢署在2011年間,因接獲民眾檢舉,轄區內有警員疑似收賄、接受性招待,藉此包庇違法色情業者,檢方隨即聲請掛線監聽慷樂隊等酒店實際負責人連恆,連的特助王孝瑋及相關人士,結果卻不慎監聽到陳宗彥跟酒店業者的曖昧對話,才意外發現此案。

該份報導更提及,有爆料人指出,結果當初檢方在蒐證時,卻意外拍到檢察官出現在女侍陪酒場合後,沒想到卻引爆南檢內鬥,在被向上級檢舉之後,整個案件提早曝光,就連意外查到的陳宗彥接受性招待案也無法繼續調查下去,最後只處理業者被控妨害風化罪部分,這也讓陳宗彥最後高升行政院。

而法務部17日也表示,有關外界指稱台南地檢署處理個案一事,據報載是10年前左右之案件,法務部獲悉後已請台灣高檢署儘速瞭解原委,釐清外界疑義,以昭公信。
難怪民進黨永遠這麼團結,有錢一起賺有砲一起打
KHWANG1004
穴兄弟???婊兄弟???
才幹過人是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事

陳宗彥有小芸, 陳致中有妮可
zero8899
[偷笑][偷笑][偷笑][偷笑]
錢櫃員工0083
趙員有陸女、丁某有女記
致中有品多了

至少人家法院認證真有實際消費,促進地方經濟是功在鄉里的~
錢櫃員工0083
陳某也有消費,只是據說由別人買單
所以指控他召妓的罪名其實是不對的
他是接受性招待,玩完了不給錢的那種
既然沒給錢那就不算賣,沒有賣那就沒有買
所以他並沒有召妓,頂多算白嫖

KHWANG1004
套句前五漢廢言神句....人與人的連結
怨念聚合體 wrote:
所以指控他召妓的罪名...(恕刪)


公務員接受免費招待!?
然後替人辦事?

最後辭職就沒事
ok001 wrote:
「為何2014年4月14日,台南地檢署偵辦一件陳宗彥、連恆與王孝瑋3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簽呈,為何最後簽結不了了之?」

休但及勒..2014年??? 馬維拉熱身中,準備上場....
錢櫃員工0083
一定跟事情發生時的臺南市長無關[偷笑]
Ractopamine wrote:
公務員接受免費招待!?
然後替人辦事?
最後辭職就沒事

有沒有辦事還不確定
現在只能確定他有接受性招待白嫖而已

只憑這點還真的不能辦他


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第 3 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第 5 條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8 條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 9 條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接受性招待似乎也並不違法
若無法證明他接受性招待後有喬事,還真的只能就這麼算了
怨念聚合體 wrote:
接受性招待似乎也並不違法
若無法證明他接受性招待後有喬事,還真的只能就這麼算了


台灣有一戶俗語 : 請東請西,沒人在請XX的
以前當兵的時候有個弟兄在社會上是開酒店的,他說我們如果去他店裡帶小姐出場
會象徵性收個100元,因為那種事不能請的,所以只要有付錢,就不能說他接受性招待
怨念聚合體 wrote:
所以指控他召妓的罪名其實是不對的
他是接受性招待,玩完了不給錢的那種
既然沒給錢那就不算賣,沒有賣那就沒有買
所以他並沒有召妓,頂多算白嫖


沒有對價關係 沒有罪

只吃不給錢沒罪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