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韓國梨泰院南韓史上最嚴重推擠意外看台北市防火門上鎖、防火門反鎖、安全門上鎖、逃生門上鎖的公安問題

由韓國梨泰院2022/10/29南韓史上最嚴重推擠意外,造成超過150人死亡,可知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但只會在韓國才會發生? 在台灣就不可能?

推擠意外的發生地,主要是因為路不寛、人多、坡道等因素所造成,這性質很樣是台灣的大樓安全梯。大樓的安全梯本應是安全的,但卻被一些政府管理單位,例如台北市政府(現任市長為台灣民眾黨籍的柯文哲),放任防火門可反鎖,且經1999電話反應依相關法規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啓,居然置之不理,市府建管處使用科第一股簡工程員(負責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案)認為是大樓管理人員權限之一(該員電話1999-8390)。

但就算是大樓管理人員權限之一,但大樓管理人員應也無法做出與現行法規相互違背的決定。

該員及其他人員找不到防火門可上鎖的法規,只找到一份25年前李總統登輝時代的考古舊函:

「...有關防火門疑義一節,依內政部86.09.02.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釋,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往避難方向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七款所明定,是符合前揭規定,再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原有插銷的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

在目前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七款早已不存在,查不到所謂的「往避難方向」字句,但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字句依然在法規上,可見防火門本就應雙向開啓。再說,「往避難方向」到底是何方,除非有人有能力預知災害發生地點,才能設定「往避難方向」,否則「往避難方向」可能反為朝向災害發生方向,因而誤導人羣走向死亡。

經查該法修正日期,經過25年修正案數次,「防火門免用鑰匙開啓」金句依然勝出,證明防火門根本就不能反鎖,這恐是全世界政府都是如此規定,不是台灣獨有,除非該政府想把安全梯當成是太平間、停屍間使用,否則很容易造成大規模人員死傷(嗆死、毒氣死、推擠死...)....

該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日期,經查如下:

「.....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編 110.10.07 修正之 17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該函:「再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原有插銷的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的意見,在數次修正案中,未被列入法規,根據若子法與母法互相衝突原則,子法為無效原則,該函恐早已作廢多年。後又發現,該函並非法規,只為一般行政書信,並無法律約束力,且恐有竄改法規之問題。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許多相關條文修訂,例如信用卡、存款、大樓規約等,客戶會收到相關通知,收到通知後,新規定將取代舊規定。

所以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的「免用鑰匙即能開啓防火門」法規,當然自動取代內政部86.09.02.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釋。

該函恐發函人分不清防火門與防盜門的分別,恐為工讀生亂發,整理如下:

防盜門:門的一側需用鑰匙才能開啓,一側在室內或私人區,一側在室外或公共區,主要的目的防止外人入內。

防火門:為室內通道門,門兩側均需平日免用鑰匙即能開啓,主要是用來防止煙或火的快速擴散,並非防止人員的進出。

防盜門與防火門二門功能不同,基本上就不可能兩門合為一門。如有可能,也需分時管理,例如商業大樓在當天結束營業後,將部分防火門反鎖,以助人數不多的保全看守大樓,在第二天營業時,再全面解除防火門反鎖。一般提供給住戶使用的大樓,因24小時全天均可能有人員在大樓內,根本就不可能將防火門反鎖。

叧恐有些人員把防火門需常閉,故意自我解讀為常鎖所造成的防火門反鎖現象。

若大樓有火警、空襲警報、大地震、恐攻、毒氣等意外,大量民眾需要利用安全梯逃難,若在梯間,因防火門「全面」被反鎖,居然可能是由1樓到頂樓,因全部防火門拉不開,將會比韓國梨泰院情況還慘,韓國人還可向高處爬出逃生,但若在室內梯間,將會無路可爬。

若有人發現梯內人數過多,人流又不斷進來,想拉開防火門叧找出路,但防火門因反鎖,是拉不開的(不信可現場試拉開反鎖的防火門)。

現在大樓高層樓很多,若樓層有十多層,若防火門反鎖,恐將只會有樓頂及一樓可出去,安全梯無人能保證烟不會進入,但濃烟最快在3秒內即可能嗆死人,人在梯內不可能跑的比烟還快,因此....

在人多的梯內,恐也無人能保證不會有其他的意外發生,例如推擠事件。

台灣許多法規均參照美國現行法規,若比較在美國紐約麥哈頓及美國首府華盛頓等的一些高級大型旅館,美國旅館防火門是用水平轉把,有如台灣室內房門的開啓房門用的水平轉把,尺寸大小也類似,不同於台灣一般室內房門水平轉把,門二面水平轉把同步轉動情形,美國旅館防火門的門的兩面的水平轉把是各自獨立,不會若有防火門一邊水平轉把被椅子梯背等物頂住,造成防火門叧一邊水平轉把不能轉動而不能開啓防火門等情節。美國防火門上兩面全無任何上鎖裝置等物可鎖住防火門,門兩面均可自由打開常閉式防火門通行,防火門開後防火門會自動關上。消防栓是位於安全梯內,噴水管及噴頭全部公開外掛在架上,架子位置巧位於人手位置,任何人均可隨時伸手使用。旅館安全梯樓梯間亮度十足,可能是統一規格,看到的都是横式白色日光燈(可能為LED燈),估長約1公尺,估高約20公分,全天24小時照明,加上可能是梯內是白色牆面,亮度居然感覺比旅館房間前走道內照明亮度還明亮,估安全梯樓梯間地面亮度約有1千流明以上,在美國影片中有時都可見到演員在美國安全梯走動的片斷,均可見美國安全梯照明十足。安全梯到一樓道路層面,若有出入口接到室內大廳,則是用有大型透明玻璃的防盜門,房客可用房卡由大廳側刷卡開門,若是接到室外路面,則是用一般只出不進的防盜門。旅館其他各房間樓層,全是可自由出入的防火門,房客可自由利用安全梯上下樓層。在美國,連小朋友都知道,防火門絕對不可上鎖,但在台灣,居然常見有些防火門上鎖情形,市府早應嚴加到各大樓進行公安突檢,違者立即開罸。(附:防盜門即為類似於一般家中的大門,特點是外人需用鑰匙才能開門)

曾有人向該員以比照美國情況,不要容許防火門上鎖,但該員以美國是美國,台灣是台灣為由拒絕。言下之意好像是美國人才會死人而台灣人士不會。
向該員表示防火門上鎖也會防止消防人員進入室內滅火或救難人員進入室內救人,但該員以這些人員可坐緊急電梯到達想去樓層為由拒絕(緊急電梯與一般電梯基本上只差電梯門外多了排煙送風裝置、有警急電源、或車箱多了防熱)。該員恐有通靈能力,能預知災難是何種災難及規模,且保證緊急電梯在災難發生時,保證可正常使用,例如爆炸不會把電線炸斷,電梯軌道保證不會變形、電梯不會故障、電梯內全無客滿的逃難人員及雜物等,但好像在看電影前,影院會播放緊急時不要坐電梯,且似乎之前有消防人員,當電梯門一開就被高熱烤死新聞的前例。恐消防人員還是會走比較安全的樓梯,因家中尚有老婆、雙親或子女等。許多森林火災的消防人員,在身上蓋上專業用的隔熱被之後,躺在自挖的洞穴內,一樣被烤死。

台北市好像是一市兩制,即市府大樓、台北101、大型百貨公司、公立醫院等,均好像不容易找到有防火門被反鎖現象,但在私人大樓內,例如公寓大樓、社區大樓、住家大樓等,好像是市府縱容防火門任意反鎖,一上鎖即可能是數十道防火門,完全缺乏公共安全觀念,電視上常討論大巨蛋公安問題,似乎不適用於私人性質大樓。但好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明明寫的是市府是主管單位? 寫錯了?

由於土地取得不易,及樓梯造價不便宜,所以安全梯實際為一般樓梯與安全梯共用一梯,安全梯並非是逃生專用梯,安全梯實為共用的一般樓梯外加防火門而升級成安全梯,一般樓梯是提供給大眾上下樓使用,應不會因升級之後,忘了其原有功能。防火門只是借用公共通道上一個小小空間,根本就不可能上任何鎖,以免妨礙通行。防火門若反鎖,等同就是變形路霸。

一般大樓上下樓層的通路本就不多,再加上人為的限制單向使用(只出不進)安全梯,限制逃生、救災、救難、救護等活動,梨泰院2.0恐不久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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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各網路討論區,社區管委會恐違反以下數條相關法規,整理如下:

2-1. 違反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2-2.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2 :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有妨礙出入的行為。
2-3.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項:「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約定專用
」。
2-4.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
2-5.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2-6. 違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通往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通暢之狀態...」。
2-7. 違反內校營建管字第1090821973號內政部函:「...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
2-8.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2-9.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10.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11. 違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樓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

違反的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2-1. 違反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管委會明顯違反了:「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防火門」的規定。防火門一但自動反鎖,防火門在安全梯的一側若無鑰匙則無法開啓防火門,明顯違反免用鑰匙即可開啓防火門規定。不少社區以未妨礙緊急逃生為由,以梯間尚可單向逃生專用,意圖規避此一法規,但卻明顯妨礙緊急救援及逃生路徑退路選擇權,且此一樓梯通常為大多數社區唯一的樓梯,防火門反鎖,明顯會阻擋人員經由防火門進入室內通道緊急救援(滅火及醫護等)及日常住戶自由上下樓層。

逃生者常在濃烟狀況下,不但看不清路況,也可能被烟嗆的神智不清,也不知到底何處發生事故,在消防警鈴大作情形下,發現這次警鈴不是電路故障造成誤警,生命可能從此結束,加上過度緊張,智能下降,可能會做出錯誤逃生路徑選擇,同時災情也可能隨時變化,保留逃生退路是人之常情,防火門反鎖可能會造成大量逃生人命損失,恐有些住戶無知,將本來是用來救人的防火門反變成了殺人凶器而不自知。叧外,會將逃生人員弄到無路可退,根本就不可能是任何國家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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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2 :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有妨礙出入的行為:

公設樓梯並非任何社區住戶或社區管委會私人財產,公設樓梯是屬社區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2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設置柵欄、門扇...私設路障...妨礙出入」,這段條例的主旨,就是禁止任何人有任何妨礙出入的行為,包含在梯廳公設走道上放置鞋、椅等物,可看出反鎖的防火門「實質」已等同妨礙所有住戶的正常出入樓梯間,雙向通道成了單向通道,防火門變成只出不進的大型「路障」,構成「妨礙出入」條件,造成大樓使用上的公共安全問題,因而違反該法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其中第九條第二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强行將防火門反鎖,已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免用鑰匙即可開啟。而且社區梯間是大樓僅有的主要樓梯,供住戶平日自由上下樓層使用是其設置的主要目的,主要樓梯根本就不可能變成單向逃生專用梯,火災逃生僅是主要樓梯功能之一,雙向自由通行是其主要功能。主要樓梯通常使用方法就是可雙向自由上下任意樓層,將防火門反鎖,則主要樓梯成了單向通道,且因防火門自動反鎖變成無法自由上下任意樓層,緊急時利用樓梯救災也成了問題,救難人員居然被反鎖的防火門擋在門外,明顯違反主要樓梯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造成大樓在安全使用上的疑慮,因而違反常識及違規。台北市政府恐應對社區管委會依法規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該條例中雖有:「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任何社區約定均不能違反政府法規,妨礙社區整棟大樓救災、救生、救援、救難安全及日常通行大樓唯一樓梯的權利,當然不能成為合法約定,公設樓梯建築費用每戶都有支付,每月還支付管理費維護安全梯的使用,當然每一住戶都有使用權,任何人均不能排除他人合法使用權利。若約定違反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防火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即有約定也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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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項:「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約定專用」


若在社區公設區走道上,放置鞋或鞋椅等物都違反相關法規,豈還能有公然禁止住戶或任何人自由上下樓層的權利? 强行將防火門反鎖,使可自由上下的一般樓梯「等同」成了單向逃生專用梯,社區管委會恐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中的第二項:「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
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由上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中的第二項,若將防火門約定反鎖成了防止外人進入的防盜門,或將安全梯約定成了等同是逃生專用梯,均影響到梯間共用部分的正常通行使用,因而違反此項法規第 7 條第二項主旨:「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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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

上下社區共用樓梯顯為一般住戶有時常用的自由上下樓層便利工具,將防火門强行反鎖,自由雙向上下樓層變成無樓梯可用,電梯成了唯一自由雙向上下樓層工具,明顯影響到樓層間利用共用樓梯的自由上下任意樓層,因而違反此項法規第 7 條第五項主旨:「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再說自由上下樓層是用電梯還是使用樓梯,是屬各住戶自由選項,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則恐涉及刑法第304條强制罪。(刑法第 304 條: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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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9-2 條:「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生通道是雙向通道,逃生方向會隨災情變化而隨時改變,防火門一但反鎖,會造成没有退路,如同强制汽車只能前進而不能後退的不合常理。防火門反鎖,等同是單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逃生路徑變成没有退路選項。緊急逃生時,恐無人能斷言其目前逃生方向是正確的逃生方向。再說,滅火及醫護等救援人員等全被反鎖的防火門擋在防火門外,無法迅速執行任務,可能因而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當然會造成該法「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的條件,大樓管理人恐除了依刑法判刑外,尚有高價民事合解金需要支付。(參考:近日重大災難媒體估合解金等總合通貨膨脹前可能高達每人三千萬可
參考,十人即為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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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違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通往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通暢之狀態...」

雙向可通行,也可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109-11-09)中提到:「...通往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通暢之狀態...」,其中「完全通暢」即意指防火門需要雙向可通行。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DCD6AAC1B9B2ACB&sms=72544237BBE4C5
F6&s=A9B39ABD6B913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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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違反內校營建管字第1090821973號內政部函:「...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

依照內校營建管字第1090821973號內政部函(民國109年12月28日)(法規),有關「如樓梯僅通達避難層而不通達其他樓層。是否符合直通樓梯條件」,回應略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由此函可見直通樓梯本來就應直接通達各樓層。若防火門反鎖,則出了防火門進入安全梯,僅能到達避難層或地面,其他樓層因防火門的反鎖,造成無法進入,因而造成無法通達各樓層,明顯違反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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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法條為公共危險罪法條之一,防火門是設置在社區公共走道上,明顯是屬公眾往來之設備之一,將防火門故意設定自動反鎖,造成有災害時,人員無法順其意志雙向通行,產生有「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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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防火門反鎖造成人員無法由梯間進入樓層,明顯將公用共用公共梯間變成無法自由進出樓層,造成剝奪人員行動自由的事實,因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其中非法方法在此指的是違反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防火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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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將社區主要樓梯防火門反鎖造成妨害住戶或人員自由通行梯間,反鎖明顯是强暴行為之一,住戶本來就没有義務服從,自由上下樓層權利也被妨害,當然造成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社區內,能將門上鎖的地方,恐只有專有部分,例如住戶自家大門等,或其他專有部分,室內共用的公共通道上的公共通道門(防火門)豈可任意上鎖。若想將室內防火門上鎖,恐只有單人將大樓買下,產權成為一人所有,公共通道因而成為私人通道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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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違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樓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法定責任;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9DCD6AAC1B9B2ACB&sms=72544237BBE4C5F6
&s=A9B39ABD6B913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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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反鎖的可能後果:

例如某社區的社區安全梯現恐除一樓及頂樓、住戶專用停車場(B3、B4)、電梯間B1外,其餘全數上鎖,若以一棟樓15層每層二個防火門估算,約有30座防火門被反鎖,三棟大樓估為90多個防火門被反鎖,外加地下室估近百防火門被反鎖,萬一安全梯煙囪效應不幸發生,嗆鼻濃烟最快3秒即可嗆死人,烟的速度又比人快,防火門又被反鎖,安全梯等同是二戰的德軍毒氣室,把尚在安全梯內的逃生人員可能全數嗆死,安全梯成了死亡製造機。若以每層4尸,每戶4人估算,14樓層即等同是224人,若二座樓梯平均分配,則一座樓梯約會有110人同時逃生,若煙囪效應不幸發生,或有人惡意梯內放毒氣,或梯內燒汽油,則可能約有百人同時被嗆死。若有火惡意樓下汽油火燒梯間,則恐百人燒死成灰,恐成為世界頭版新聞。

若救護人員抬擔架緊急經由防火門將傷者抬上擔架,勢必需要再由同一防火門緊急出去,若防火門設定為單向使用,勢必造成緊急救援問題。

防火門反鎖,雖可阻止不良份子進入,但也會阻擋警方攻堅行動及傷者救援行動,但這二者發生機會不高,但卻在平日就阻擋住戶自由上下樓層動線。

就算消防人員帶了可開防火門的鑰匙,但濃煙最快3秒即可嗆死人,由近百支鑰匙中找出正確的鑰匙,再開啓防火門,再找到救生者,恐早超過3秒。就算救援者手邊有破壞工具破壞門鎖,但防火門材質厚重,想逆向破門而入,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若有人大動脈出血,有如日本安倍被槍擊中,請問會有多少秒可供打開反鎖的防火門鎖? 其它例如:心肌梗塞、被重物壓到造成呼吸困難、嚴重燒燙傷、凶手正在防火門另一側手機直播殺人等。

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yes0921yes wrote:
曾有人向該員以比照美國情況,不要容許防火門上鎖,但該員以美國是美國,台灣是台灣為由拒絕。言下之意好像是美國人才會死人而台灣人士不會。

不要一天到晚看國外,台北沒有的,不要想太多!

這是某個六都的某個公所的工務課承辦說的
airbus330
台灣卻一天到晚看中國, 台灣有的中國 有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a70569929
防火門任意反鎖?現國民意識有提昇應少現了...梨泰院/防火門任意反鎖完全不相干..胡扯啥...
yes0921yes wrote:
台北市好像是一市兩制,即市府大樓、台北101、大型百貨公司、公立醫院等,均好像不容易找到有防火門被反鎖現象,但在私人大樓內,例如公寓大樓、社區大樓、住家大樓等,好像是市府縱容防火門任意反鎖,一上鎖即可能是數十道防火門,完全缺乏公共安全觀念,電視上常討論大巨蛋公安問題,似乎不適用於私人性質大樓。但好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明明寫的是市府是主管單位? 寫錯了?


你的問題要找立法委員處理比較快吧

yes0921yes
應請電視名嘴,在大談大巨蛋公安問題,也談一下社區大樓防火門反鎖問題,這些名嘴難道都不住在社區大樓內? 自己住家公安問題難道不重要? 到時,大巨蛋没事,自家卻死一堆人?
鐵牛CEO
自己住家 管委會不管 自己去消防局檢舉吧
怎麼只看台北市勒? 全台灣一起看阿

很暖的城市才燒死一堆人, 以為拆掉了其他就不用看了嗎?

nerdwannabe
佛貝魯男爵 真的, 現在的黨真是個很會監督的黨, 做在野黨做適合了
我不小心
很暖的城市人怎樣不重要,不是綠營執政的城市的人的命才重要
任意反鎖?不是吧。吾人住的老社區,這種門都沒鎖,甚至沒關,近來為了消防檢查,反而要求關起來,真的要符合法規還要只出不進,實在是有夠不方便。當然安全是一方面,但是住戶上下樓限制變多,其實很不方便
yes0921yes
完全正確。 閉而不鎖,這是網路名言,千萬不要像韓國一樣,首長跑出來道歉。
yes0921yes
防火門尚有常開式,但要與火警系統連線,有火警時,防火門可自動關起,在許多醫院可見到。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跟「不能鎖」是兩回事
從內部可以免鑰匙開啟,不影響逃生,就符合規定
就像飯店房間門一樣,關上自動鎖,但內部可以直接開,這樣就符合規定

「往避難方向」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現行消防規定也都規定要規劃逃生方向逃生路線並有指引
緊急逃生本來就是希望有秩序的疏散,而不是所有人驚慌失措任意內外亂竄
單向控管很正常,所以並不是防火就不能防盜

只能說防火門平常關著鎖著,對喜歡走後門的人來說,或者樓上樓下串門子,很不方便
但這些情況,就市政府來說,應該沒有吧
yes0921yes
從內部可以免鑰匙開啟,不影響逃生,就符合規定? 符誰的規定? 這恐是假新聞,流傳在網路上恐有數年?
blood0819
自己內文的東西還假新聞咧,有事嗎?自己貼的內容都不看嗎?「往避難方向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這不就是單向嗎?逃生不往外反而往內?你喜歡就好囉
全臺灣不會只有台北市的人會鎖防火門吧
yes0921yes
在通道上上任何鎖,早有新聞報導死了一堆人呢? 不是同日生,但同日死?
帕達鴨
洗文的方式很像某T.......廢話一堆但沒重點
大樓失火,不是每層樓都失火,由安全梯走到没有失火樓層,遠離火災現場,但卻被反鎖防火門擋在門外? 現在大樓樓層很多,不是每個人都能順利利用安全梯逃生的。韓國梨泰院事件當場就有不少人打電話求救,但卻無法立即離開現場,不就是類似於在安全梯內被防火門反鎖而無法離開安全梯的性質是一樣的? 在安全梯內打電話求救,自己卻出不去,推擠慘案、濃烟三秒嗆死人慘案等,不是又要重上媒體?
韓國梨泰院推擠慘案事件,恐並非是有人故意推擠他人,而是推擠是為了個人的求生而推擠,目的只有一個單純的目的,就是「我要活下去」。

因為救生而推擠,其力量之大,恐是當事人自己都無法想像。

有媒體報導,恐有不少人,是站著死亡,主因是因為被他人救生推擠,而導致無法正常呼吸,大約不要三分鐘,人就昏厥,之後,就站著死亡。

倒在地上被人踩踏,恐多數都是死人...踩死人....被踩到的人,恐早就死了,而非被踩死。
為什麼韓國梨泰院推擠慘案事件,死亡大多都是女生?

這可能是因為女生個子比較小,呼吸到的多半都是別人呼出的二氧化碳,好像二氧化碳比較重(二氧化碳的密度大約是1.98 kg/m3,約為空氣的1.5倍),所以女生就....

所以古人早有名訓,人要往高處爬....

但在防火門反鎖的安全梯中,要往那裡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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