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onpone wrote:
伍、結論
所謂嚴格證明法則,乃指證據不僅須有法
定之證據能力,且應在審判中經適法證據調查
程序者,始足證明並為判斷之依據者,稱之。
簡言之,「有證據能力」加上「合法調查」,
乃嚴格證明法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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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說彭p亂說的人,提不出"正本"
請問:
你引的那段「結論」,有哪一句提到證據必須是正本?
你要合法調查,那就麻煩彭主播請求法院向LSE查證啊,不要再拖了啊。
順便請問一下:
那你們疑英派眾多「一槍斃命的證據」,有哪一項符合「合法調查」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