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wan wrote: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恕刪) 你知道這條為什麼會不見嗎?因為人家不承認國與國的關係其實我是建議別簽了既然這麼多人不想開放那就別做了留給後面的人去想辦法反正再做也兩年坐在位置上不做事也一樣兩兩年薪水跟終身俸還不會觸法也不會被清算看看後面的有沒有能力把這條放進去吧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我想先請問你兩岸人民關係法訂定的內容與法規與服貿你所指的那條哪裡有牴觸 你先說明這點再來說可以不可以 (恕刪) 少了下面這條,沒有連結到國內的兩岸現行法令,見114樓?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jackwan wrote:請就法律層面來看,如...(恕刪) 法條架構大致相同條約也有所謂的訂立範本你拿這個來說嘴說不通的台灣新加坡與台灣中國是不一樣的關係若你不能從國際的角度去看這層關係那這協定根本就不用繼續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