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進氣 wrote:可以控告這種惡意檢舉人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嗎?刑法第214條規定意旨:「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很明顯是攝影器材頻率的問題,但肉眼看是不會閃的,擺明是惡意檢舉!應該要給教訓 我也覺得檢舉人有點惡意...畢竟肉眼看到是不閃爍的...這種真的沒事幹亂檢舉...
gowan1234 wrote:檢舉人沒常識你也跟著沒常識??? 我覺得最後一層把關機制有問題民眾檢舉有誤經常發生,所以檢舉才會到最終權責單位警察手上警察有查證跟舉證義務,不是左手來右手就開單,所以你要罵的人應該是在最終把關的那個也一起罵進去才對~
richard_huangtw wrote:虧你還在相機版混這...(恕刪) 我想罵彰化了!我有說這是問題嗎?你們的Led尾燈被檢舉,我貼文提醒而已,我又不是檢舉人,也不是開單的人,一堆人指這我罵是拷貝啥?